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由国家科技部组织对企业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能力评价的一种资质认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通过考察企业的创新能力来进行评分,其创新能力从企业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具体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包括企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软著,主要考察这些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核心支持作用水平。
考核企业近三年的科研项目,主要体现在RD研发表格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上,判断能力强弱的依据为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四项指标。
考核研发组织是否建立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相应的科研条件、激励奖励制度、科技人员培养进修、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功能。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包括软件、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术和指南交通技术。
包括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新剂型及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和现代农业技术。
包括民用飞机技术、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和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
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和精细化学品。
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技术咨询服务、生物医药技术、工业设计等领域。
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
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
包括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先进制造技术、新型机械、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技术、汽车行业相关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除了设“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外,还应设置“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五个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收入。
除了设“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外,还应设置“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成本”、“技术转让成本”、“技术承包成本”、“技术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科研成本”五个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成本。
按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在“生产成本”下二级科目:品种法或分步法的,设产品名称或产品大类名称;订单法的,设客户或项目名称。并在以上科目设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二级科目。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应启用“成本类”中的“研发支出”科目进行过渡性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应分为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按立项书上的项目设“研发支出—RD名称-XX资本化支出”和“研发支出—RD名称XX费用化支出”二级和三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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