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司机被批捕
货拉拉司机案怎么判的
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最终对涉事涉事司机处以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处分决定。从综合来看,由于涉事司机在案发到现在已经进了看守所有一段时间了,所以应该也不用坐多长时间的牢。虽然说从刑罚的时间来看是司机不坐多长时间了,但是因为已经判刑了,相当于已经留了案底,估计是司机以后找工作或者是去往其他地方发展的时候也会受到限制。案件情况:实际上这个货拉拉跳车事件刚发生的时候,有很多人都指责是司机对女生做了什么,但是随着人们对案件的深入发现。这或许只是一个让人悲伤的事故,但是并没有说这个司机就做了非常不正确的事情。比如这个女孩子前前后后一共搬了15次东西,让司机一直在楼下等着,当时已经是凌晨两三点了。之后司机选择一个比较近的路线,而且这个路线也是很正规的这个路线旁边还有派出所,但是这个女孩子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却突然跳车。由于当时速度较快,司机并没有抓住,导致这个女孩子跳车之后就死亡了。法院认为司机没有及时地阻止女乘客,所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于是就看出了这样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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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司机存在哪些过错本案起源于一起货拉拉平台的搬运服务。周某春于2019年9月24日在货拉拉平台开通抢接货运订单服务。2021年2月6日15时29分,周某春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从长沙市岳麓区天一美庭运输货物到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距离9公里,用户预付车费39元,平台补贴12元,司机应收费51元。当日20时38分,双方取得联系后,周某春等车某莎先后15次从1楼夹层搬运物品和宠物狗至货车上,耗时近40分钟。搬运过程中,车某莎拒绝了周某春的有偿搬运建议。“周某春对此心生不满。”岳麓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在本案中主要存在四个过错行为。过错一,偏航。《货拉拉司机用户行为规范和服务承诺》第2章第5条第6点规定:“(司机应当)按照导航规定路线行驶。”据长沙警方通报,货拉拉APP导航路线总里程11公里,红绿灯15个,驾车需用时约21分钟;偏航路线总里程11.5公里,红绿灯11个,可节省4分钟左右。过错二,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上述货拉拉内部规定的第26条规定:“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同时应尽到保障跟车人安全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醒跟车人系安全带、确保安全带可用、开车不分心、不疲劳驾驶等。”跟车过程中,车某莎未系安全带。过错三,对车某莎态度恶劣或不予理睬。判词称,“当日21时29分,周某春驾驶货车在佳园路偏离导航右转至林语路行驶,车某莎发现后两次提示被告人偏航了,被告人心生怒气,先是未予理会,之后语气很重地对车某莎大声回复:‘绕路不会多收费,为了你这三十几块钱,搞了这么久!’随后货车行驶到了林语路与曲苑路的交界口,周某春再次偏航左转弯驶上曲苑路,当时曲苑路(双向两车道)行人及车辆稀少、路灯昏暗,车某莎第三次提示周某春偏航,周某春对其仍不理睬,自行驾驶货车沿曲苑路继续向南行驶,之后车某莎第四次提醒周某春偏航了,周某春对其仍然没有理会,这时车某莎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周某春停车,但周某春还是没有理会。”过错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车某莎坠车。周某春在看到车某莎身体伸出窗外后,仅打开双闪灯,松开油门,一直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轻信车某莎会自行返回车内,以致发生车某莎坠亡的结果。焦点二:司机行为是否为乘客创设了实质危险岳麓法院的判决说理中,将周某春的上述过错行为,分为两个阶段论证其构成犯罪。第一阶段针对过错一、二、三,论证周某春的行为对车某莎的人身安全创设了实质危险。判词称,“周某春因本案货运订单等候时间较长,被害人两次拒绝其付费搬运的提议,对被害人心生不满,为节省时间,违背平台的安全规章和对跟车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未提醒被害人系好安全带,又擅自偏航,且在被害人提出偏航提醒后,对被害人或不予理睬或态度恶劣。在案发当晚9点多钟,不顾被害人的偏航提醒和多次反对,执意将车辆驶入灯光昏暗、人车稀少的路段。”判词最后得出结论:“周某春的一系列行为使被害人心生恐惧,进而将上身探出车窗外,使车某莎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危险当中。”首先周某春负有的客户安全保护的义务,属于民法上的运输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只要求司机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不包括乘客故意、重大过失等自身造成损失。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其次,货拉拉司机确实存在偏航、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且服务态度不好的客观行为,这也与车某黄莎的坠车甚至跳车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偏航,从周某春的偏航原因、目的,属于情有可原。周某春明确给车某莎讲了不会因为偏航多收钱。而公安通报也显示,偏航只是增加了0.5公里,但缩短了时间,这对当时已经处于晚上9点多的双方来说,均是有利。对于一个专门以拉货谋生的人来说,想节约时间完全符合常理。货拉拉APP只是推荐路线,推荐的路线并不意味着就是必走的路线,司机根据情况作出有利的自己的改变,符合情理。当然,司机有义务向乘客作出解释。所以,周某春的偏航行为,从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创设一种让车某莎人身安全陷入危险的行为。从客观上也没有创设车某莎的人身危险处境。对于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贺小电认为,正常情况下,司机不提醒乘客系安全带,并不必然导致乘客将身体大部分探出车外并发生坠车。事实上,车某莎既然要将身体大部分探出窗外或直接跳车,解下安全带也很容易。所以,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并不是周某春为车某莎创设的实质危险行为。关于周某春的服务态度问题,判决书表达为,“态度恶劣”。此前公安的通报为“恶劣口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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