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条例
专用是广告法禁用词吗?
法律分析:不是,没有明确规定,代表权、威性、专供等词语是禁用词。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包括: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禁止用词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禁用的词汇主要有以下几类:1、标题通用类禁用广告词,比如竟、胆敢等词汇;2、行业通用类禁用广告词,其中包括教育类、房产类;3、社会生活类禁用广告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许可、备案、处罚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兴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嘉兴港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分类控制区域以及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技术规范,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协会、专家等的意见。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顶部;
(三)交通监控设施;
(四)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第十二条 出让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权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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