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玉米被判刑
收玉米不用“证”了获刑的内蒙古农民会改判无罪吗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告诉新京报记者,王力军案一审时的适用法律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一审时有多个国家机关均未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案,也没有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人为扩大了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条件。他将为王力军做无罪辩护。 王力军:如果判我无罪,我今后还要继续收玉米和其他农副产品,不能让我的车和机器烂在院子里,赚些钱养家,让日子好过些。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最后怎么判的?
2017年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偷了别人几个玉米棒,属于触犯法律吗?
偷窃他人少量玉米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说,未经他人许可私自盗窃,无论多少,都是违法行为。依法可进行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即便是科研玉米现在也不会按照其附加价值来计算来进行判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因为法律的规定以及判例的影响,“天价葡萄案”之后类似的科研农产品被盗案基本都是按照一般违法处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怎么判决
【现在开庭】“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改判无罪 2017-02-17 18:52:00【源自网络】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等6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
原标题:农民贩卖玉米被判刑:至今没想通 怎么就犯罪了
对于农民贩卖玉米的情形,由于涉嫌非法经营刑事犯罪,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定罪处罚,一经定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你见到过哪些「本以为是小事,实际上是大案」的案件?
最典型的是佛系三毒枭大案。 1999年11月,是我国禁毒历史上值得铭记的时刻。其历史地位仅比虎门销烟低。 也是我国禁毒局成立刚满一年的一次大的战果。但这种战果希望以后不要再有。 这个案件的高潮虽然是在99年的11月,但是在警察的档案中称这起惊天制毒贩毒大案为“7·28”大案。老田(中方的王牌卧底)弄了两辆油罐车。油罐车很大,先装油,把一些油弄到油罐的外面。然后在土路上颠。这样整个车脏不拉几的。同时油的味道能掩盖四号海洛因的味道。警犬也不容易那么发现。同样,他把毒品压在油罐车的下面,边防检查站也没有装备把油罐吊起来检查,内地公路上也不会有这个设备。这种方法你就是怀疑那下面有毒品也抬不动。 谭晓林看到老田指挥第一辆放了少量毒品的车通过后,才发出第二辆。然后途中不断的换车,甚至中途对车进行改装。王牌卧底老田回国后,警方根据一路的跟踪,马上从卸货仓库里缴获100多公斤的海洛因。而另外的几十公斤海洛因,因为为了保护老田,已经被毒贩流转到别的渠道去了,甚至可能到了最终端的吸毒者手上了。 正准备收队的时候,警察发现了隔壁的仓库很可疑。 很快警察发现了藏在隔壁仓库中的500多箱冰毒。由于仓库里的毒品太多,警察都不敢相信,并且搬不动,于是紧急找来一个排的武警,才快速的把这些毒品搬出来。经过实际称量,这批冰毒有11吨多。我们市其他局一个案子。还是乡镇派出所出的警。一个鱼塘老板半夜起夜看见他承包的鱼塘那边有零星半点的微弱灯光,于是乎就觉得:肯定又是半夜他妈的来我这鱼塘偷鱼来了,上次报警不怎么及时人没抓到这次可得赶紧点。于是乎就报警:内容就是他是哪个镇的,有人半夜偷鱼,赶快来呀,坐标巴拉巴拉。因为派出所之前出过这老板被偷鱼的警,所以轻车熟路的来了。来了找了半天,在草丛里把所谓偷鱼的人给拎出来了,被抓到了后经过简单的盘问出警的感觉这事不一般呀,偷鱼多大个事,怎么这人感觉天都塌下来了一样。结果众人跑到这人所谓偷鱼的地方一瞧,一个尼龙口袋,一具女尸,合着这人准备抛尸呢,当场把众人看懵逼了。经审讯案情是这样的:这人是个老师,离异有些年头了,那天瘾来了,就去嫖娼,嫖娼的时候呢,跟死者讨价还价最后进行交易,但死者对着价格不是特别满意。完事后两人就吵了起来,死者就骂罪犯是性无能巴拉巴拉的,而且知道他是个老师,就扬言威胁说要告他,让他身败名裂,结局不言而喻。然后就出现了文中开头不明真相的鱼塘老板智斗偷鱼贼的故事。
你见到过哪些「本以为是小事,实际上是大案」的案件?
最典型的是佛系三毒枭大案。 1999年11月,是我国禁毒历史上值得铭记的时刻。其历史地位仅比虎门销烟低。 也是我国禁毒局成立刚满一年的一次大的战果。但这种战果希望以后不要再有。 这个案件的高潮虽然是在99年的11月,但是在警察的档案中称这起惊天制毒贩毒大案为“7·28”大案。老田(中方的王牌卧底)弄了两辆油罐车。油罐车很大,先装油,把一些油弄到油罐的外面。然后在土路上颠。这样整个车脏不拉几的。同时油的味道能掩盖四号海洛因的味道。警犬也不容易那么发现。同样,他把毒品压在油罐车的下面,边防检查站也没有装备把油罐吊起来检查,内地公路上也不会有这个设备。这种方法你就是怀疑那下面有毒品也抬不动。 谭晓林看到老田指挥第一辆放了少量毒品的车通过后,才发出第二辆。然后途中不断的换车,甚至中途对车进行改装。王牌卧底老田回国后,警方根据一路的跟踪,马上从卸货仓库里缴获100多公斤的海洛因。而另外的几十公斤海洛因,因为为了保护老田,已经被毒贩流转到别的渠道去了,甚至可能到了最终端的吸毒者手上了。 正准备收队的时候,警察发现了隔壁的仓库很可疑。 很快警察发现了藏在隔壁仓库中的500多箱冰毒。由于仓库里的毒品太多,警察都不敢相信,并且搬不动,于是紧急找来一个排的武警,才快速的把这些毒品搬出来。经过实际称量,这批冰毒有11吨多。我们市其他局一个案子。还是乡镇派出所出的警。一个鱼塘老板半夜起夜看见他承包的鱼塘那边有零星半点的微弱灯光,于是乎就觉得:肯定又是半夜他妈的来我这鱼塘偷鱼来了,上次报警不怎么及时人没抓到这次可得赶紧点。于是乎就报警:内容就是他是哪个镇的,有人半夜偷鱼,赶快来呀,坐标巴拉巴拉。因为派出所之前出过这老板被偷鱼的警,所以轻车熟路的来了。来了找了半天,在草丛里把所谓偷鱼的人给拎出来了,被抓到了后经过简单的盘问出警的感觉这事不一般呀,偷鱼多大个事,怎么这人感觉天都塌下来了一样。结果众人跑到这人所谓偷鱼的地方一瞧,一个尼龙口袋,一具女尸,合着这人准备抛尸呢,当场把众人看懵逼了。经审讯案情是这样的:这人是个老师,离异有些年头了,那天瘾来了,就去嫖娼,嫖娼的时候呢,跟死者讨价还价最后进行交易,但死者对着价格不是特别满意。完事后两人就吵了起来,死者就骂罪犯是性无能巴拉巴拉的,而且知道他是个老师,就扬言威胁说要告他,让他身败名裂,结局不言而喻。然后就出现了文中开头不明真相的鱼塘老板智斗偷鱼贼的故事。
偷大量的玉米被捉住判刑吗?
1、盗窃玉米,是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具体研判案情予以确定。
2、如果盗窃玉米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鉴定所盗窃的玉米价值达到1000至3000元以上,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会被按照刑法264条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刑法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亦会被追究盗窃罪的规定,同时结合盗窃罪司法解释
4、如果盗窃玉米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本次盗窃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达到2年内盗窃3次,会被按照多次盗窃追究刑责
如果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符合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相对于外界独立的空间进行盗窃,会被按照入户盗窃追究刑责
如果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符合持国家规定的禁止个人拥有的枪械、刀具、爆炸物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器具进行盗窃,
会被按照持凶器盗窃追究刑责
玉米虽小,如果有主人,并非野生,也属于他人合法财物,如果受害人携带玉米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被犯罪嫌疑人扒窃玉米(虽然这种可能性极小),但是鉴于其完全符合盗窃罪司法解释关于扒窃的描述,如果调查属实
犯罪嫌疑人亦会被按照盗窃罪追究刑责
5、如果盗窃玉米的情形,无论是玉米的鉴定价值还是盗窃情形不符合上述描述,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3条
玉米案被改判无罪 最高法非法经营罪适用应谨慎是怎么回事?
一位没有相关资格就去收购玉米的内蒙古农民,去年一审被判非法经营罪,受到关注。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改判王力军无罪。法院因何改判?农民收购粮食行为,该如何认定?记者展开调查。农民收购玉米,一审以非法经营罪被判缓刑巴彦淖尔市位于黄河河套灌区,盛产玉米、小麦、油葵等。每到丰收季节,粮食经纪人便会走家串户,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再卖到粮库或深加工厂,赚取差价。王力军曾是他们中的一员。今年47岁的王力军,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08年开始,王力军利用农闲时间做起了玉米经纪人,之后又买来二手农用车和玉米脱粒机,以方便自己收购。“2012年、2013年粮食价钱好的时候,我一年大约能收几百万斤玉米。从农民手里收购的价格最高在每斤9毛多到1块二三分之间,再卖给粮库,除去运费、脱粒成本之后,一斤大概能赚3分钱。”王力军说。王力军想着继续扩大收购规模,但到了2015年底,正在农民家收购玉米的他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案件不久被移交到公安机关,随后王力军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力军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判决书显示,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拿到审判书后,王力军没想到:“在临河区和我一起收玉米的还有好几百人,为什么判刑的偏偏是我?”不过由于判处的是缓刑,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王力军未提起上诉。“根据以前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巴彦淖尔市粮食局副局长史永景说。“在实际操作中, 50吨以上 非常难以界定,因为粮食经纪人大部分都是走家串户,不好取证。”王力军案一审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在当时,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将个体经营者以“非法经营”的罪名判刑,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足以受到刑法追责,各方意见不一。最高法认定本案“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再审决定书,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最高法认为,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同时,最高法还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原判决显示,法律制度、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的发展相比是滞后的,而粮食收购市场先行一步,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放开了,但审批制度没有相应的变化,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发生变化,于是该案判决引发广泛关注。再审宣判无罪,王力军和辩护人当庭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程序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与案件相关的法官是否会被追责,也成为很多人心中的疑问。对此,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的明确规定,如案件符合“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等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也明确提出,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审理王力军案的法官是否被追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来认定。审批制度变更,农民无证收粮违法已成历史几年前,农民粮食经纪人因推动粮食购销流通,解决农民卖粮难,受到农民欢迎。来自河北的玉米经纪人李成成,在巴彦淖尔收购玉米已经4年了,他说:“这几年我身边大部分粮食经纪人都没有相关证件,我们收购粮食也是老百姓自愿的,他们知道我们的收购价,粮库和深加工厂这边的价格也都是公开的,但是老百姓自己算了一笔账后,还是觉得让我们收购更方便实惠。”临河区本地的粮食经纪人王玉基也说:“大部分农民家距离粮库、深加工厂都很远,他们也没有脱粒机,我们就开着车把机器运到农户家中,当场脱粒当场运走,农民们都愿意联系我们。”“对于淀粉厂来说,粮食经纪人起到了衔接作用,像我们淀粉厂一天需要玉米1500吨左右,如果只靠农民提供,很难满足需求。在当地玉米不够的情况下,就需要经纪人从外地运输,而这些都是本地农民无法办到的。”巴彦淖尔市巴山淀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建军说。据史永景介绍,2016年,我国取消了玉米临储政策。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监管权也交由粮食部门,监管粮食收购中的坑农害农、克扣水分、故意压价等行为。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已尘埃落定,在该案原审判决生效到再审判决改判生效期间,我国农民等个人主体无证收粮构成违法,实际上已走入历史。“法庭宣判我无罪,以后我还会继续收购玉米。”王力军说。
农民无证收玉米被判刑 收粮食还需什么证明
收购粮食需要粮食收购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秸秆恶意被绑5把铁锤,农户损失惨重,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秸秆上恶意被绑5把铁锤,导致农户损失惨重,这件事情是需要追究到底的,这样才能够让坏人绳之以法。今日大家了解到一则这样的消息就是截杆上面被恶意绑了5把铁锤导致农户出现损失严重的状况,这样的事情也引发民众的关注,这是石家庄一个县出现的事情,因为在今年承包了大片的玉米地达到600多亩,在收割机收割的时候,突然有一些异物将机器卡坏了,而这些异物就是铁锤,而且一片地里面的铁锤不止一个。正是因为这些铁锤农户的损失非常的严重,这样的事情也引发各地的关注,当收割机在收割玉米的时候,有一些异物卡进去就会让收割一击出现坏掉的状况,而且已经被卡坏了,两台收割机也耽误了大家的收割时间,能够达到20多天,原本秸秆青饲料能够卖一个好价钱,直接变成了废料。证明农户的损失被定为是间接性损失,而想要得到赔偿,也需要了解事情的真相,当事情发生之后,这里的警方就对一些人进行了摸索,最后确定了嫌疑人也采取了强制的措施。玉米地中还有人下铁锤,这是故意的一件事情,主要是为了不让别的收割机来收割玉米也害怕被抢生意,所以当地的收割机嫌疑是比较大的,出现这种情况也是非常糟糕的,可以发现人心的险恶。对于农户来说,能够按时收割农作物,及时的将农作物卖出去才不会亏损,而这样的行为不仅耽误了卖农作物的时间,也耽误了更多的时间,损失是比较多的。而大家也需要注意的一件事情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任何事情一定要考虑后果,也不能够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这样才能够生活在和谐的环境当中。
企业收购玉米用于工业原料需要那些手续
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需进行收购备案工作。其中第九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十二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目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收购备案工作,具体情况请带齐相关资料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摘要】
企业收购玉米用于工业原料需要那些手续【提问】
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需进行收购备案工作。其中第九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十二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目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收购备案工作,具体情况请带齐相关资料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回答】
企业工厂用玉米作原料转化为原料药,向农民收购玉米,有无限制的规定,在那里办收购许可证。【提问】
稍等【回答】
粮食收购需要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回答】
扩展资料:
粮食收购条例:
第四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回答】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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