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某某浙大
既然努某某存在多项违纪违规为什么浙大现在才开除?
前一段时间在网上被传的沸沸扬扬的浙江大学努某某,已经被浙江大学所开除,许多的网友也是表示大快人心,他这样的一个存在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人终于被开除了,这样大学也是做出了一个明智的决定,我们都知道,这个浙江大学的努某某之前是因为女同学喝醉酒之后,他想要强行跟一位女同学发生关系,但是在听到了女生想要报警之后,他因为害怕及时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还向公安机关去主动自首了。但是也因为强奸未遂的事情,而判了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之所以浙江大学之前没有给予他开除的处分,只给予他一个留校察看的处分,学校也给出了相关的理由来解释,学校觉得他是一个即将面临着毕业的学生,所以就没有对他进行那么严厉的处罚,因为害怕耽搁他的前途,而且他也是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学生,相信大家都觉得这个理由也是非常的不合适吧。难道那个女孩的前途就没有他的前途重要吗?少数民族的人犯了错误就应该被学校所包庇吗,而大家可能都觉得那个男生去自首了,是改过自新了,但是根据许多网友的爆料,他经常在自己的朋友圈发一些非常开心的话语,依然是出入那些酒吧等高档消费场所,可以看出他好像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的悔改。于是,在网友的压力之下,学校才专门成立了专项工作组,依法律的规定来对这个努某某进行调查,并且还通过来信来访和网络上的举报等多种途径来认真的核查和取证关于努某某的犯罪行为,之后查出了他存在多项的违规违纪行为,所以浙江大学也是毫不犹豫的对他执行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浙大努某某被开除学籍,你怎么看?
首先浙大的处理是非常不及时的,是在事情被媒体曝光后迫于舆论压力才选择了开除学籍,其次浙大的最终做法也算是给了社会一个合理的结果和交代。虽然过程比较令人愤怒,但是结果还算是差强人意。1.浙大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不及时。首先浙大是国内名校,出现一个强奸犯是十分引发社会关注的,其次是浙大一开始的不合理的处理,仅仅是让强奸犯留校察看,这显然是非常不正常的,罪犯不仅仅没有伏法,还能够在名校继续读书,甚至还有了不错的工作和一个女友,这兼职让人无法接受。最后就是和同时期的哈工大对于作弊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比,明显衬托出浙大的处理方式有很大的错误,会让人质疑浙大的校风。按照道德和法律规定,他应该很早就被严重处罚的,但是只在事情发酵之后才这样处理,确实是非常不及时了,有严重包庇的倾向。因为这几个方面的综合因素,导致社会对于这件事情的关注度持续上升,到最后挂上了热搜,引起极大的社会愤怒。不少人都在质疑浙大,同时也对努某某的后续处理持续关注和监督。2.浙大努某某事件对于浙大的影响。因为浙大对努某某早期处理严重不当,导致浙大在社会上的口碑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对待学生不公平或者道德层面的教育不到位等等。尤其是和哈工大进行了对比,两个国内名校对待学生做错事之后的态度和处罚截然不同。而且事件还是在没有报志愿之前被曝光的,所以肯定会对浙大的招生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浙大的最终处理还是比较合理的额,也算是亡羊补牢。而且浙大作为名校,很多人还是挤破头皮想进去的。
浙大犯强奸罪的学生,为什么至今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相关处罚决定,浙江大学此前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努尔特·巴特尔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以及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规定,该校学生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扩展资料: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注意事项:强奸罪的认定标准要注意施暴者必须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年满14周岁。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施暴的话,不构成强奸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强奸罪的认定标准的注意事项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是否侵犯女性,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是否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施暴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如果没有对这些情况加以注意的话,不利于认定强奸罪。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浙江大学重新处分犯强奸罪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奸罪
浙江大学强奸犯学生终被开除,为何先前一直都是作不开除处理?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确实该改了。据浙江大学官方微信“浙大发布”消息,7月31日,浙江大学召开校务会议审议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处分事宜,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在浙江大学发布这一消息后,不少网友称,这是舆论的“胜利”,在舆论的压力下,浙江大学纠正之前错误的处理。恐怕这些网友只看到最新的处理结果,而没有细看浙江大学发布的声明。浙江大学做出开除努某某的决定,不是针对其犯强奸罪,被判一年半,缓一年半的“事实”,而是依据新发现并被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如果没有这些新发现、被查证的事实,浙大恐难“纠错”。浙大在声明中提到:“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此前,就有一些法律人士指出,浙大处理这名被判犯强奸罪的学生,是依法依规的,并没有什么问题。单就《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看,确实如此。该办法明确,“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名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学校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违纪违规事实,学校不太可能把留校察看处分变更为开除处分。浙大称,“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这点出了关键。简单而言,浙大此前的处理确实依法依规,但是,相关的规定,是不健全,存在疏漏的。浙江大学对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学生,明确可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被判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者,涉及哪些犯罪、在哪种情况下,可给予开除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可给予开除处分,并没有进一步明晰,这就留下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校方在处理时,貌似严格按照校规,但是,却可能给犯强奸罪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给犯偷窃罪的学生给予开除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学生,也有受教育权,高校谨慎处理,是正确的。但必须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并且宽严适度。一名学生犯强奸罪,虽被宣告缓刑,他本人还有条件继续学习,可是,对于其他学生来说,有这一罪行的人在身边,是很难有安全感的。学校在修订校规时,应该明确,犯强奸罪等罪行的学生,即便宣告缓刑,也一律开除。另外,虽然当初处理这名犯强奸罪的学生,学校“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但是,在被媒体曝光后,有这么多新的违纪违规举报线索,表明学校当初的处理还是比较草率,仅仅依据犯强奸罪被宣告缓刑这一事实,而没有再调查其在校的一贯表现。而对于一名在校生来说,要了解其行为举止,并不难。浙大曾以“初犯”、“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为毕业生等情况”来回应为何做出留校察处理,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并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理由,而且,就是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其本人家庭也不见得就贫困,他在大学生活四年,学校(学院)不可能不了解其生活情况。本文图片来源:网络高校是自主办学的主体,应该拥有办学自主权。学校的自主办学要获得尊重,就必须建立用好自主权的制度,首先要符合上位法,其次要体现大学的责任、使命与精神。处理学生违法犯罪事件,既要对学生个体负责,也要对学校的声誉负责,做到此并不难,就是坚持法律的底线和育人的底线,而非公器私用。
浙江大学努某被开除学籍后,对他以后的工作会不会有影响?
(一)一时的错误,可能会悔恨终生浙江大学高校学生努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学校浙江大学也对其进行了开除学籍的处罚。据浙江大学官方发布的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出,努某某在学校期间就有过多次违法乱纪的现象。在此次他甚至触犯了法律法规,强奸的罪名一旦落实到一个大学生身上将会是一辈子都洗不去的污点。努某某虽然说是浙江大学就读本科生,但是在学校期间他没有遵从学校的校规,出了校门他没有遵从法律法规。他这一时间的糊涂,带给他的将会是一年零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二)网友直言是否处罚的过轻在最开始浙江大学声明中称,并没有说将会开除努某某的学籍,只是说会将他留校察看,众多网友也是纷纷感慨,强奸罪名的学生还留着有什么用。在社会上没有办法遵守法律法规,确实学再多的只是,即使在学问上造诣再高,作为人的基本的准则。都没有办法遵守的话,这样的学生确实不应该留。浙江大学在这之后也是爆料出努某某以前也有过很多乱纪现象,这也从本质上说明,他可能在学校就没有掌握好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三)档案中强奸的罪名,将会伴随努某某一生一个花一样的年纪,本该学习积极进步的思想,但是却走上了歧途,不管这事教育的缺失,还是家庭的因素,亦或者是努某某本身心理畸形。都让人忍不住为这个人惋惜,也确实值得人们痛恨反思,在这之后努某某已经被开除学籍。所以他去找工作是没有大学文凭的,他以一个有前科的高中文凭去找工作,在现在的人才市场中,几乎很难找到他能做的工作。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被开除学籍,为何网友还是不满浙大?
很简单啊,网友气愤主要就一件事儿“早干嘛去了”。浙大当时的决定无疑是太轻了,重点完全放错,对于被伤害的女孩们来说她们听到做错事的人坏事做尽什么事都没有她们心里会高兴吗?之前的处罚就完全只有个空壳子没有实物。如果有其他同样怀有坏心思的人怎么看?犯了事儿只要有掩护就没事儿了,那反倒不就让他们更没有束缚了,放开手脚去做吗。让其他的普通人看了怎么想,应该被惩罚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照常蹦跶着,他们心里肯定是很失望的。虽然说这次的处罚倒是像样了一点,但是这个处罚谁能说不是因为四面八方的舆论压力下,浙大迫不得已做出的调整。如果一开始就这样宣布,那现在大家肯定也没有这么大的怒火。可以把这个事情代入到日常生活里想一下,有人做错了事一开始意思意思的敷衍就过去了,你丝毫看不出对方的诚意。你只是感觉到对方是为了不让事情闹得太大才着急道歉的。你觉得这不公平,不接受对方的道歉,周围的人听说了也觉得对方做的不真挚,道歉不是发自内心的,于是就开始对这个人议论纷纷对他也没有什么好脸色了。对方觉得这个事儿过去了这么一段时间大家还是不肯放过他,眼看着自己的工作都因为舆论受到了影响,于是为了改变大家对自己的负面印象所以这次各方面都做足了再道了回歉。当然了,之前的处罚力度太不像回事儿,的确学校也有自己的考量和难处。虽然说大多数网友们都觉得这个考量的出发点就错了,考量的很没有必要。但是做的不好就要承担,何况负面印象也很难消除,一旦对某个人有了负面印象,对方之后做什么都会下意识的挑毛病,这没什么错只是人的一个特征。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被开除学籍了?
是的。7月31日晚,“浙大发布”微信公众号连发两则消息,《浙江大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及《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消息称,经浙大校务会议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浙大表示会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大表示7月20日努某某事件引发网络关注后,学校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对来信来访和网络举报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取证。现已查实,努某某存在多项违纪违规行为。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根据新查证的事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给予努某某重新处分的建议。应被处分人要求,学校还进行了不利处分听证等程序。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经校务会议慎重审议,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不过从广大网友的留言来看,在认可“这才是浙江大学该有的样子”的同时,大部分网友似乎并不太买账,认为这是网络压力,同时面对高考志愿填报的特殊时期的招生压力,意见各异。扩展资料努某某强奸案始末2019年2月22日,努某某约女生去酒吧喝酒,趁对方喝醉回住处后意图强奸,被女生威胁报警而中止犯罪。案发后,女生通知他报警了,于是努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客户端—浙江大学重新处分犯强奸罪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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