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被西南政法大学解聘
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的原委是怎样的?
4月8日,呈现到大众眼前的是媒体一篇《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报道。这篇报道揭露了一位养父对养女作出的非人待遇。当事人鲍毓明成了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然而针对性侵养女一事,鲍毓明多次回应否认其与养女小芳(化名)的养父母关系。据鲍毓明称,它和“小芳”是情侣关系。并于去年年初,他已经给小芳买了订婚戒指且双方已经见了家长。4月11日,鲍毓明向记者发来书面回应,并附带9段手机录屏。这些录屏记录了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疑似与“养女”小芳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小芳”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内容亲密内容。“小芳”还提到让鲍毓明等她两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待确认。但是,这一书面回应回避了两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以及被指强迫小芳看“恋童癖视频”一事。 小芳针对鲍毓明的回应说自己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毓明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遭到其多次性侵并尝试自杀。报警后,警方撤案后又立案,但一直没有进展。13日上午,小芳向相关记者表示,这两天,她都在积极配合警方做笔录,尚未看到鲍毓明发布的详细的聊天记录。不管鲍毓明如何辩解,都无法改变性侵她的事实。她希望配合警方完成调查,尽快让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曾通报称,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该局已组成工作专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鲍毓明的案子进展怎么样了?有结果了吗?
鲍毓明案件已有结果。2020年9月17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毓明涉嫌性侵案调查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同时,北京市司法局通报,鲍毓明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则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其驱逐出境决定。性侵事件:2020年4月,一段6分钟的短片被媒体曝光,一名女孩自述“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四年”的事件随之成为舆论的中心。4月9日,被害女孩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2016年起,她和“养父”鲍毓明一起生活,3年时间里遭到多次性侵,其自述“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2020年4月9日烟台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公告: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毓明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毓明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2020年4月9日,针对证券时报报道称中兴通讯独立董事、杰瑞集团副总裁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中兴通讯回应新京报记者称,鲍毓明律师是中兴通讯董事会聘请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媒体报道的属于其个人问题,公司并不知情,不便评论。公司在联系其本人予以核实。2020年4月9日晚,杰瑞集团发布声明:杰瑞集团在获悉媒体报道的有关《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突发事件后,高度重视。4月9日下午杰瑞集团已经与鲍毓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2020年4月10日,中兴通讯发布声明,称在获悉相关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2020年4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发布声明,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毓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并已通知本人。2020年4月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毓明性侵一案,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4月13日,记者从关部门获悉,针对鲍毓明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江苏频道-鲍毓明“性侵疑云”的3个关键词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鲍毓明
鲍毓明退出中兴通讯董事行列,是否与性侵养女事件有关?
鲍毓明退出中兴通讯董事行列,这是为什么呢?鲍毓明是谁?如果你有看新闻你一定知道他有一则性情养女的大事件。这其中肯定是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这个性侵养女事件,这件事件影响恶劣。而鲍毓明作为中兴通讯董事行列一员,会影响到中兴通讯的发展,所以他退出中兴通讯想必也是各董事的决定。这个事件在网络平台引起大众公愤,甚至很多明星都站出来发声。这个事件中当事人养女表示性侵 是事实,并且讲述了从14岁开始鲍毓明就有对其进行性侵害的行为。鲍毓明方面却表示说两人的关系是自愿的,作为一个成年大叔以律师的身份说出这样的话,试问谁会相信呢?而且如果他说的是真的,那女孩难道说的就是假的吗?一个女孩是会这么有心机说自己被性侵,说给大众听?一个年轻女孩子的花样年华就这么断送到一个以收养名义、实行性侵行为的衣冠禽兽身上,想想都让人觉得可惜。而鲍毓明居然知法犯法,他钻法律空子,导致猥亵性侵罪名不成立。鲍毓明这种人在法律钻了空子,想为自己正名,但我们社会大众的眼睛还是雪亮的,还是有判断事情的能力。鲍毓明性侵事件一直都被大众关注着,众多网友都希望他被定罪,然而可能一开始他就有所准备,以律师的身份钻法律空子,最后居然没有把他定罪下来。但他的事件一直被广大舆论议论纷纷,希望人渣得到相应的惩罚。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的同时也注定了他在大众眼里是个恶魔的存在。中兴通讯是一家大企业公司,如果因为他一个人影响了整个公司的运作,影响了大众对中兴通讯的信任,那是万万不可以的,所以一定会让他退出董事行列。
为什么鲍毓明退出董事,还被曝性侵养女的丑闻?
7月20日上午,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YumingBao(鲍毓明)退出公司董事,新增董事为庄坚胜。4月8日,呈现到大众眼前的是媒体一篇《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报道。这篇报道揭露了一位养父对养女作出的非人待遇。当事人鲍毓明成了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 然而针对性侵养女一事,鲍毓明多次回应否认其与养女小芳(化名)的养父母关系。据鲍毓明称,它和“小芳”是情侣关系。并于去年年初,他已经给小芳买了订婚戒指且双方已经见了家长。4月11日,鲍毓明向记者发来书面回应,并附带9段手机录屏。这些录屏记录了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疑似与“养女”小芳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小芳”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内容亲密内容。“小芳”还提到让鲍毓明等她两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待确认。但是,这一书面回应回避了两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以及被指强迫小芳看“恋童癖视频”一事。但无论鲍毓明如何狡辩,我们认为,他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之前,鲍毓明同时担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鲍毓明还是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4月9日晚,杰瑞集团发表声明,表示当日下午已经与鲍毓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4月10日早,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声明称,公司在获悉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而2006年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鲍毓明仍旧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性侵加上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旧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应该就是鲍毓明董事行列的原因鲍毓明被爆性侵养女的丑闻,是导致其推出董事很大部分的原因。有这样的结果他也是咎由自取!
怎么看待鲍毓明这个案子
社会具有同理心,对于社会舆论来说,保护弱者一直是社会价值观的导向,鲍毓明性侵案件的核心是受害者是一名可能在十四岁就被案件嫌疑人性侵的少女,社会道德对其不可容忍,固而舆论很容易将此次案件推上社会舆论热点。而性侵弱者更更激起社会舆论的保护欲。在此次鲍毓明案件里,大多数人都会站队可能被性侵的小芳(化名)。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倾向于保护弱者,这本身似乎没有问题,但是这种社会舆论倾向,往往导致社会舆论会间接性忽略案件事实,把案件引导至错误方向。随着舆论发酵甚至出现了大量鲍毓明家暴小芳的无证据,且非受害者发声,网友自认为的”事实”!现在暴露在大家视野下的有以下几点线索:性侵没有证据,女孩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们是发生了性关系,但没法证明女孩是不自愿的,而且有大量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能够间接表明是自愿的。无法证明鲍是在14周岁以前和女孩发生的性关系,这个南京警方好像还带女孩去测过骨龄。囚禁等都是假的,女孩这几年大部分时间是和自己母亲在一起,并且来去自由,没法按非法拘禁来判。可能存在人口贩卖,但女孩的母亲是不会出来承认自己卖女儿的。此案本来法院就不好审判,而随着一大批舆论的冲击,此案更为难审。被告持有“完美理由”为自己开脱,原告又因各种原因没能取下要证,再加上被告身份的特殊性,此时舆论的引导不应当带有个人感情色彩,愚以为应当微偏弱者,对其进行合理关切,大众和司法部门保护好她的安全,网络舆论不应全部指向被告或原告的个人问题,更多的应该偏向对法律和立法的“追责”,并且给出司法思考空间和判断空间,在其审判结束后舆论可由审判结果做进一步转向,将事件逐步查清查明,若审判合理,则应矛指立法,督促人大对法律进行完善,同时督促最高法进行相关法条的解释。所以目前已有证据根本无法定鲍的罪,不然也不会最高检下去那么久了五一的时候他还能出来发声,这是一件不符合大众预期的案件,毕竟我们谁也不知道真相,但要相信法律,他最后没被抓绝对不是司法黑暗。
如何看待鲍毓明回应性侵养女
“收养”万一是生意呢?如果舆论能审判,他早已被定罪量刑,可法律不是这么设计的,能否定罪量刑实际是嫌疑人和检察院之间的法律博弈,在于最终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怎样。而在法律方面,鲍是有一些优势的:他给出的事实,或许会避开法律。有件事情我们必须承认,各个地区的法治水平、环境是有差异的,而懂得规则的人不会不利用规则,所以再愤怒耶用不了知法犯法的说法,万一他全身而退了呢?这是我比较害怕的。在法律博弈当中,通常有三个事实,控辩双方的事实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控辩双方是代表国家的检察院和嫌疑人、被告人。南风窗的报道我们暂且认定为控诉方的事实,虽然代表不了检察院,但已经是可获取的全部了,这个事实让当事人绝望,让我们愤怒。另一个事实则是回应提到的说来话长,他说没有以养父女关系相处,这不论是策略还是事实,都让人毛骨悚然。成立与否又牵扯几个问题:第一,是否办理收养登记?第二,母亲是送养还是出卖?第三,鲍是收养,还是收买,或者是恋爱?1.收养虽然是民法行为,但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要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发生公示、生效的法律效力,如果只签订收养协议没有登记,那就不存在《收养法》上的养父养女关系。2.@法山叔 提了些母亲在干什么、证据怎么落实等问题,这些我们看不到也就无法讨论,但这些不合理让我有了新顾虑:母亲老早就知道怎么办?收养之所以要登记,是为了监督、杜绝借收养之名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以及收买行为。如果养父母关系说来话长,那这些年的异常更要捋捋清楚,孩子是无法向母亲求助,还是母亲不提供帮助,或者是明知求助无望而放弃?要是母亲一早就知道是这样的结果,那就不止是性侵了。3.鲍作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曾发过关于针对幼女犯罪的文章,他显然了解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这对公诉部门来说是个难题,因为他有可能避开所有犯罪要点。比如没有收养关系,他才敢用“未来妻子”这种字眼;最初公安部门介入也有可能因此无法推进;合法性行为才有存在的可能性预谋犯罪要比激情犯罪更可怕就在于此,受害人会做什么,别人可能想过无数次了。鲍的说来话长意味着他有不一样的事实,而控辩双方之外的法院,则需要把上面这些查清楚——谁也不能用虎毒不食子来排除各种可能,在有些人眼里利益是超越一切的。最后再次声明,这种假设并没有恶意,而且的确需要查明,哪怕真不幸言中也无可奈何,如果真是交易的话,三方都知道才最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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