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实施办法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四条规定:《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浅谈如何贯彻落实廉政准则
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我想只有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如何真正确保《廉政准则》学习贯彻到位,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要加强。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後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上级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是宣传教育要深入。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党员干部的培训计划,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廉政准则》与学习其他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要广泛宣传《廉政准则》,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以及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是配套制度要完善。《廉政准则》作为面向全党的一个反腐倡廉基础性法规,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过于具体。要把《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按照上级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时间部署、操作程序等,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要认真清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与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是表率作用要发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是关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作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表率。要作学习的表率,全面熟悉和了解《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要作落实的表率,切实做到要求一般党员领导干部做到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作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五是监督检查要长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满意请采纳谢谢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什么要求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廉洁自律准则》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简称。由党中央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扩展资料:《廉洁自律准则》充分体现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结晶,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廉洁自律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百度百科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如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除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还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扩展资料《准则》紧扣的是廉洁自律这主题,突出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等四个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等四个自觉,强调的正是每一名党员、干部都须以《准则》为明镜,经常看一看以启发自觉,深入想一想以反躬自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初,练好“内功”,把官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廉洁自律是自我约束的定力。自律源于定力。最根本的定力是理想信念,必须立根固本,坚定信仰,坚定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资料来源:1、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人民网:守住廉洁自律的底线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文
2010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予以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10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纪委、******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六条《廉政准则》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党12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所欠公款予以追还。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私存私放公款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是指以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廉政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手段。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16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节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四十二条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等有关楼堂馆所建设、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规定。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浪费的公款应当从该地区或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扣除。 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或者群众摊派、变相摊派举办庆典活动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摊派的费用应当退还。 第七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廉政准则》第七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未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本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授意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节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第五十一条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依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虚报工作业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和《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等规定处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五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做假账、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假学历、假资历、假学术成果、假评选条件等手段。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党纪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如何带头执行廉政准则
参考内容一:
第一,要带头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学习是领导干部锻炼党性、坚定信念、提升境界、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是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准确把握、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第二,要严守法纪,率先垂范。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要带头做到令行禁止,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在严守法纪、廉洁自律这一问题上,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担负起双重责任:一方面要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时时处处当表率、树标杆,做到挺得直腰杆,说得起硬话;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注意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绝不能抹不开情面,听之任之,更不能包庇纵容,任其发展。要坚持抓业务不忘抓廉政,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分管工作、分管领域权力运行环节上的廉政风险点,大力推进制度机制创新,为权力阳光规范运行、干部廉洁自律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要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第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秉公用权。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事实上,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参考内容二: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当前,的确有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也存在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违法乱纪,服务意识意识不强,奉行“权力私有化”和“权力商品化”,大搞吃喝玩乐,生活腐化坠落等问题,脱离了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而被判处多少不等的徒刑,有的甚至被判无期或被执行死刑。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带头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时时刻刻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经受住权、位、钱、色的考验。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坚决反对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歪风。认真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谈话制度、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制度、廉政跟踪监督卡等制度,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尽职尽责,奉献自己的毕生精力。
参考内容三:
一是带头学习。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紧密联系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使广大党员干部熟知《廉政准则》,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自觉用《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二是带头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各项规定,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构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三是带头检查。认真对照,严格执行,以《廉政准则》为镜,采取自己检查、同志帮查和互相检查以及述职述廉等形式,认真分析和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带头遵守和执行《廉政准则》规定的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和52种“不准”的行为。四是带头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把自己置于职工和群众的监督之中,把廉洁自律的过程,当作党性磨砺的过程,及时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良好表率。
请结合实际,谈谈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带头“严守准则、清廉履职”
一、要带头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 加强学习是领导干部锻炼党性、坚定信念、提升境界、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是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全会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准确把握、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 二、要严守法纪,率先垂范。 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要带头做到令行禁止,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在严守法纪、廉洁自律这一问题上,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担负起双重责任: 1、要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时时处处当表率、树标杆,做到挺得直腰杆,说得起硬话; 2、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注意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绝不能抹不开情面,听之任之,更不能包庇纵容,任其发展。 要坚持抓业务不忘抓廉政,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分管工作、分管领域权力运行环节上的廉政风险点,大力推进制度机制创新,为权力阳光规范运行、干部廉洁自律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要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秉公用权。 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事实上,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针对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哪些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包括: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扩展资料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重心在逐步向下延伸,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着持续加压的反腐态势,必须要认清形势,筑牢思想防线。高压态势越来越强的形势。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强调,廉政建设是生命线和高压线。基层地税机关和一线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不断在向基层延伸,在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深入。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红线”“底线”和“高压线”,必然会遭到“电击身坏”,“头破血流”。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始终。县局党组要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教育统筹安排,各党支部要以建立“两学一做”教育常态化机制为抓手,把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党规政纪,当做经常性的工作抓。要切实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专题教育和专项整治,把廉政教育与政治学习、党课学习紧密结合,丰富学习形式,确保意识形态方向正确,使每个党员脑中有把“戒尺”,心中有盏“红绿灯”,做到不闯红线、不触底线。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依法治税始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对税务部门而言,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廉政风险的根本途径。要坚持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税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以税收管理员管理制度为平台,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深化税务人员内审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执法风险,让全体税务人员都深刻认识到,党纪国法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执纪监督始终。执纪、监督、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业,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抓手。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的一把手,首先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纪检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继续组织开展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税务所长述职述廉等活动,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抓手。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管媒介,让监督的阳光照进执权行政的全过程。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制度执行始终。制度建设更加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和区局党组八条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严格自律,队伍清正廉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考勤、着装等日常行为规范入手,坚持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唯此,基层地税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抓出力度,收到实效。
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2、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3、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重新界定政府职能:现阶段,腐败之所以滋生蔓延,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发展、不够完善造成的。由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过度和失当,出现了许多经济体制上的漏洞,造成大量经济租金的存在,市场受到扭曲。所以,首要问题就是尽快完善市场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堵住经济体制中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与此相适应,要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加速其现代化转型。凡是市场能做的事,政府尽量不要干预,政府只在宏观领域间接调控经济,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微观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只有这样,才能既促进了经济繁荣,又使寻租的可能性被限制到最低限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堵塞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渠道,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以上内容参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如何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结合实际 领导干部应如何带头执行廉政治准则
一是带头学习。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紧密联系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使广大党员干部熟知《廉政准则》,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自觉用《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 二是带头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各项规定,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构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三是带头检查。认真对照,严格执行,以《廉政准则》为镜,采取自己检查、同志帮查和互相检查以及述职述廉等形式,认真分析和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带头遵守和执行《廉政准则》规定的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和52种“不准”的行为。 四是带头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麻烦采纳,谢谢!
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贯彻执行廉洁从政准则
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廉政准则》虽提纲挈领,然涵盖面广,具有时代特性,是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必学的反腐“经文”。只有认真的学习了、掌握了《廉政准则》的内容,才能真正触动内心,对准则产生敬畏之心。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而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更需要持之以恒加强学习,要坚决果断地向不必要的应酬说“不”,“挤”出更多时间来自觉地投入到学习当中。要把《廉政准则》刻在心上,天天念,时时思,对照《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领导干部对自己什么话不能说、什么事不能做了然于胸。对于徘徊在贪污腐化边缘的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则无异于给他们敲响的一记警钟,使其能够尽快悬崖勒马。
其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要增强道德责任感,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腐败深渊。努力成为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爱岗敬业、敢于负责的力行者;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引领者,不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要强化党性修养,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基本要求。要正确树立良好作风,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正确对待组织、群众和自己,克服浮躁情绪,脚踏实地干事,要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服务科学发展中建功立业。《廉政准则》明确了“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思想上重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树立坚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果断向各种诱惑说“不”。
第三是监督检查要长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要开展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日常监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要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分析
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监督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这些“不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为此,修订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规范性文件,提炼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四是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16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进行有机整合。同时,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一是对于《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予以保留。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廉政准则》不再写入这样的内容。如,删去了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经过整合,我们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门的一些有效做法,归纳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个“不准”。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力求使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施与监督,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要求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创新发展之处
(一)关于《廉政准则》的体例结构
考虑到《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是经过反复推敲确定下来的,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合理。同时,《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体例结构已经比较熟悉,从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调整。因此,《廉政准则》基本沿用了《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仍然分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三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另外,《廉政准则》将试行稿前言部分改为总则,并按照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以更符合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其中,对《廉政准则(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2条,修改调整形成了12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条。总则部分,分为3个自然段,约400余字。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第二自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总则”部分尽管文字不多,但内涵丰富,内容重要,是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扎实工作,才能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八条。第一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条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三条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款报销、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四条在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五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六条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七条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八条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该章的内容和总则部分关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构成了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制度依据。第三章“附则”部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一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考虑到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二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廉政准则》是根据全党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规定的,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可以提高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定《廉政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发展之处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2.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的形式一般有出售、委托等。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廉政准则》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5.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廉政准则》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要求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求,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廉政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在狠抓落实,贵在身体力行。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党员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行为规范,变为反腐倡廉建设、赢得党心民心的实际成效。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
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各部门既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廉政准则》规定的廉洁从政总体要求、具体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制度和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氛围。一是要抓好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二是要抓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将《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教学培训的内容。三是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组织纪检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依据《廉政准则》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抓好在全党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拓宽渠道,既要利用好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都了解《廉政准则》,为全党全社会行动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创造良好条件。
要切实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抓紧制定《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二是为解决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根据《廉政准则》的授权,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同时,省级以下的地方、部门、单位也可以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以《廉政准则》为依据,结合自身情况,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要对照《廉政准则》及时对已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对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用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用的要及时加以废止。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廉政准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上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实效,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廉政准则》的良好风气。
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开展集中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要拓宽监督渠道。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加大这方面的办案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案件。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要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措施,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同时,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以借为名占用”
答:《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中出现了“以借为名占用”的概念,《实施办法》第四条对其作出了明确界定:“《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区分“以借为名占用”和“借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财物的去向;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2)在有借条,且有明确的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在还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该款项、物品,借入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该款项、物品,而且借款已远远超出民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的保护范围,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本项禁止的行为。(3)在有借条,但没有规定归还期限的情况下,由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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