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头男持刀骂城管
周惠安事件从法律上如何定性
城管暴力执法,破坏公公财务,动手打人,恶意挑衅,对国家的安定团结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周惠安自卫防身,为民除害,应无罪,另外,要求城管以官方微博的形式和新闻形式向周惠安道歉,向全国人民认错,向党中央认错!案件定性:确定犯罪案件的性质。案件定性更多用于法学概念,指法院决定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连结对象是抵触规则两个必要构成成分之一,指抵触规则中所使用的概括性概念,以便指示包括在该概念中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周惠安事件后续怎么处理的(西安周惠安事件结果)
1、周惠安事件后续怎么处理的。
2、周惠安事件可能要逆转了。
3、西安周惠安事件结果。
4、惠安重大案件。
1.处理结果为周惠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被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2016年6月24日晚,周惠安闻讯后于21时14分左右驾车赶至执法现场,直接冲上执法车辆,试图将被扣押的炉具卸下。
3.执法人员张某上车予以制止,周惠安将张某拉倒在车厢内并骑压在张某的身上,双手紧卡张某的颈部,其他执法人员见状先后上车制止,对周惠安进行拖拉和击打,试图将张某解救出来。
4.此案致执法人员和群众1死9伤,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系锐器致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5.1名执法人员轻伤,7名执法人员和1名群众轻微伤。
6.4辆执法车辆被严重损坏。
7.执法人员在制止周惠安暴力犯罪行为过程中,致其身体部分软组织挫伤。
夏俊峰的社会帮扶
伊能静称收夏俊峰之子夏健强为义子与其妻结为姐妹伊能静在其新浪微博中说道:愿尊重司法,三个家庭的悲剧,孩子们皆失去父亲,再不论是非。而旁人之恶言都是二度伤害。今日收夏俊峰子夏建强为义子,成为孩子义母。与夏俊峰遗孀张晶结为姐妹。资助孩子学费、扶植孩子绘画天赋,让强强健康长大,也请朋友多帮助拍卖画作,让强强以自己能力站起来。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当天,伊能静宣布收夏俊峰的儿子为义子,资助其成长。伊能静在微博上说道:“今日收夏俊峰子夏建强为义子,让强强健康长大”。同时,伊能静也呼吁朋友帮助强强拍卖画作。 夏俊峰一案经媒体报道后,这个底层家庭的生活状态为更多人所关注,出乎意料的是,许多人抱着不同的心态,几元、几十元、几千元、几万元,善款源源不断地打到张晶的卡上。仅仅3天,就筹集了17万元。武汉一场名为”夏建强的画”的画展将于2011年8月20日至8月23日展出。“这是武汉的画家龚剑帮强强办的画展。
夏俊峰的杀人案件
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在执法局,夏俊峰刺死、刺伤3名城管,他称是遭殴打后自卫,但现场无其他目击者。11点左右,夏俊峰在滨河街行政执法中队的办公室里,刺死了执法队员申凯和黄旭东,随后出来又刺伤执法车司机阳伟。被捕后,夏俊峰称自己在办公室遭到上述3人殴打,因此被迫用随身携带的小刀自卫,杀死了2人。夏俊峰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称,进入办公室后,有3名执法队员,曹阳没有动手打他,后来去上厕所。申凯骂他,然后动手打他,“他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下”,张旭东随即也来打他,申凯还用茶杯打他。“这时我急了眼,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着他们乱扎,然后就跑了。”夏俊峰说,他还削断了自己的一根手指。在办公室现场,目击者只有3人,其中两人为死者,另一人是夏俊峰自己。申凯的母亲李佩霞说,事后听申凯的多名同事介绍,申凯和黄旭东没有打夏俊峰,当时申凯在开处罚单,夏俊峰突然扎了黄旭东,申凯上前阻拦也被扎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范玉龙指出,申凯的尸检鉴定中,其身上有多处伤痕,而申凯在街头并未参与殴打夏俊峰,那么这些伤显然是在办公室与夏俊峰发生冲突时留下的。“夏俊峰在闹市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反而在办公室里,执法人员说服教育时却无缘无故用刀伤害申凯和黄旭东,这合常理吗?”范玉龙在辩护词中称,该案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并殴打夏俊峰导致的,夏俊峰具有自卫情节。“我们两个队员都是一米八几,如果不是没有防范,怎么可能两个人都被他杀死?”沈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一名副局长认为,是夏俊峰突然拔刀行凶,报复执法人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夏俊峰被殴打,因此不具有防卫情节,最终判其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65万余元。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同时,舆论的一边倒的关注夏俊峰,而对于死者家庭的关注程度远远低于对夏俊峰的关注。似乎有人在刻意的制造悲情英雄,让夏俊峰的杀人事实变成一个草根英雄抗拒暴力执法的案件。并且其律师在一开始为其辩护时,决定为其进行正当防卫辩护,从根本上试图否决夏俊峰杀两人重伤一人的事实。另外,对于受害人家庭的道歉和补偿并没有真正去履行,申凯父亲表示“说要我们谅解,上百万也没见给我们一分钱。” ,并且夏俊峰本人及其妻子在死刑执行之后,依然没有任何悔过之意,仍然表示不服。这也是本案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
骂了城管犯法吗
法律分析:犯法。辱骂城管执法,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城管骂人违法吗
辱骂他人,视情节来确定,如果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害结果的,有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具体认定需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来进行。一般作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公检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是不允许使用侮辱语言,不能辱骂当事人、不能与当事人有肢体冲突等行为。城管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不得打骂他人。如果因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予以治安处罚。相关法律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总而言之,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允许,使用侮辱的言语,不能够辱骂当事人,也不能够和当事人产生肢体冲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反击为何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无责任能力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无责任能力人,是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存在两种不同主张:
一是否定说。此说认为,对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不能实行防卫。其理由主要是: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同义语,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仅仅客观上造成损害而主观上没有罪过或过错的,不能称之为不法侵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没有罪过和过错的行为,因而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以,无责任能力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二是肯定说,此说认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其主要理由是:不法侵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为必要,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严重损害;就属于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同样具有不法性质,因而可以对之实行正当防卫。
我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不法侵害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但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则应从法律追求的价值和法律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宗旨出发进行探询。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与公平,凡是有损正义、公平的要求,给法律赖以生存并竭力维护的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不管行为人主观意思如何,责任能力怎么样,都与法律的价值背道而驰,都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一种破坏,因而也都应为法律所禁止,此其一,其二,法律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卫在紧迫情况下,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地受到法律保护的缺撼。如果强调不法侵害必须出于侵害人的主观意思,且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势必要求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前先弄清楚不法侵害人的主观意思和责任能力。而这在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侵袭的危机时刻,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故我主张,不法侵害的认定标准应以客观说为宜。不过,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到无责任能力人是社会的弱者,因而对他们实行防卫时,不能像对一般的违法犯罪人那样,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避免不法侵害时却不采用,而是仍可进行正当防卫。相反,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要尽可能地采用其他方法避免,只有在不得己的即用其他方法,但不能避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才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何处男子湖里野泳还砍伤城管?
初夏时节气温飙升,合肥天鹅湖边又有市民不听劝阻,下水野泳,甚至还有人因城管劝阻持刀行凶。2018年5月15日凌晨,一声断喝打破了天鹅湖的宁静,蜀山区城管委天鹅湖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一名城管队员在劝阻下水游泳者时被其砍伤,所幸伤势未危及生命。目前,被砍的城管队员在家休养,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办案件。5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是天鹅湖城管中队吴增福的值守班次,他是一名班长,已经从事天鹅湖值守工作5年多了。凌晨1点多,吴增福的对讲机中响起了一阵急促的喊话声,天鹅湖西大棚一名野泳者不听劝阻,大声辱骂值守队员。吴增福急忙赶到现场,发现野泳者是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已经越过了警戒线,情况比较紧急。此时,吴增福拿起喊话器进行劝阻,谁知小青年不仅不听,还破口大骂,气急败坏地游上岸边,消失在夜色中。“就在我们认为事情就要不了了之的时候,那位被劝阻野泳的小伙子突然折返了回来,手里还拿了一把明晃晃的匕首。”吴增福说,当他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小伙子已经持匕首朝他砍了过来。吴增福抬起手臂本能地挡过去,这一刀砍在他的执法臂章上,臂章瞬间被砍断。吴增福已经年过五十,小伙子的刀子一下下落在他头上,鲜血从他的头上瞬间涌了出来。见此情景,周边的几个城管队员一起跑来增援。“因为大家都手无寸铁,还是让他逃之夭夭。”吴增福说,报警后,他被送到医院救治,头上的伤口缝了4针。一直以来,天鹅湖安全管理受到了合肥市民的广泛关注。 2017年8月以来,蜀山区城管委全面加强天鹅湖安全管理措施,水域安全管理办法落地实施,城管队员们“死看硬守”、“重奖严罚”、“清场驱离”、“封闭管控”、“智能技防”等举措。“用尽了力气,想尽了办法。”吴增福说,通过大家不懈努力,现在基本结束了天鹅湖几乎每年“吞人夺命”的历史,持续保持“零溺亡”纪录,自2016年10月以来救起轻生、意外群众44人,其中2017年8月以后救起11人。但每每正当城管队员们奋力救人的同时,部分市民素质不高,甚至对城管队员的劝阻存在抵触情绪。“对砍人青年,我相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我和同事们也再次呼吁,夏天到了,市民前来游玩的时候,千万不要下水野泳。”吴增福说,流血流汗不流泪,天鹅湖每一位城管队员还要在岗位上继续坚守,守护市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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