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河道费在什么情况下征收
河道费是省级人民政府开征的,各省规定不尽相同。
以河北省为例: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
1、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千分之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千分之一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千分之零点五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千分之零点二五计征;
河道维护费会计分录是什么
河道维护费会计分录:1、新企业会计准则河道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2、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河道维护费;贷:银行存款。河道管理费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河道管理费,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借:管理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贷:应交税费——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管理费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河道费在什么情况下征收
河道费是省级人民政府开征的,各省规定不尽相同。河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2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一100元计征;
(三)工资收人高于本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人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
(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http://baike.so.com/doc/6290290.html
河道费是以什么方式计算
河道费就是堤围费,是按照销售额来交纳的,一般都是当季或者当年企业或公司税率的万分之一,各地规定不一样。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明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河道费如何计算
问题一:河道费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征收标准:
(一)、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征收标准:
1、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05‰计征。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
3、银行(合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标准:
1、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2、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三)、对城镇职工的征收标准: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
问题二:河道管理费如何计算 各地可能不同上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者),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 河道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问题三:河道费计税依据 5分
问题四:河道费的计算方式?税率?依据? 河道费就是堤围费,深圳的是按照销售额来交纳的,税率是万分之一
问题五:上海河道管理费怎样计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城建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借:管理费用-税费
贷:其他应交款-河道管理费(营业税*1%)
上面的分录可合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税费( 营业税*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城建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其他应交款-河道管理费(营业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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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2 11:30 上海
问题六:挖河道怎么计算工程量 清淤前测一下,断面,清淤后测一下断面,两断面相减就能算出工程量了。
根计算土方差不多。
问题七:河道管理费怎么计算的?谢谢大家 这个费用有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的.有按企业根据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这个是地方税种.由各各地方的税务机关来制定的.
下面以上海为例.
“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明细科目,企业根据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0.25%计算出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枣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其他应定款枣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枣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记“其他应付款枣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题八:河道清淤怎样计算工程量 河道治理里一般是清淤、堤坝修缮。工程量一般按照现场测验后,工程量才能计算出来,如果有清淤方案,则按照清淤的方案来计算。
1、清淤工程量=(河道清淤前横截面面积-河道清淤后横截面面积)*河道长度。有时也可以参考下以前河道治理工程的案例。
2、堤坝修缮工程量,则需要根据现场的测验情况计算,如果是钢筋混凝土就按土建计算。
3、如果你还有不明白,或者不会计算,建议找人代算,有代算公司,也有代算私人,你也可以去平台委托,费用不等。
一、方法
1、你可以搜索下小蚂蚁算量,能做工程量计算、预算,高质、高效
2、你可以在网上搜下预算造价单位,有一些单位做的比较好
3、你可以去第三方平台委托别人做,平台上注意防骗,你可以找单位、也可以找个人来做。
二、造价预算收费标准
1、部分收费为造价预算的0.2-0.5%(假设工程造价为100万,那费用为2000-5000);
2、专业公司收费,小蚂蚁算量工厂收费为造价预算0.1%左右(假设工程造价为100万,工程量计算费用就为1000-2000,具体看图纸);
3、还有部分就是按照各省市造价预算定额建议来收费。
三、工程量计算收费标准
1、一般咨询公司收费,是按预算造价来计算的,因为算量是预算里最累人最麻烦的工作之一
2、还有部分公司,小蚂蚁算量工厂收费标准为造价预算0.05%左右,具体需要看图纸。
四、建议
1、如果你只是计算工程量的话,选择算量公司划算
2、如果你是要造价,想省钱,可以现在找专业的算量公司计算工程量,然后再让人去套价,这样价格要低很多(上述的第二点最划算)。
3、河道治理的工程量,现场测验数据很重要,有时也可以参考下以前河道治理工程的案例。
问题九:河道费税率是多少,河道费税率是多少资讯 现在应该叫水利基金了,按照应交增值税的1%计提和缴纳
问题十:河道费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征收标准:
(一)、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征收标准:
1、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05‰计征。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
3、银行(合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标准:
1、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2、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三)、对城镇职工的征收标准: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
河北省河道费计税依据是什么?
(第103号)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6月7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5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 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1994年06月13日 (地方法规)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第三条 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提防维护费。第四条 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第二章 堤防维护费征收第六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第七条 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二)对非农业纳费人,按其应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第八条 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九条 对非农业纳费人,堤防维护费每年分四次收取,纳费人应分别于每季度的最后十日内缴纳。农业纳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上旬一次性缴纳。第十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委托代收堤防维护费的,委托单位应按实收费用的2%,付给被委托单位手续费。具体代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一条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其所缴堤防维护费相应减免。第十二条 收取堤防维护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纳费人有权拒绝付款。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第三章 堤防维护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 堤防维护费除付给代收单位手续费外,全部汇缴省水利厅,各地不得留成。各地所需费用,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安排,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拨款。第十五条 对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迎水面的洲、滩地内,已建的并且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堤防,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拟订堤防维护费收费办法,按《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施行,所获资金,用于该堤防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但是,对农户五年内不得征收。第十六条 堤防维护费收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正常防汛等,具体使用范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第十七条 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以连年结转使用。第十八条 堤防维护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管好用好堤防维护费收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第二十条 对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收费范围、扩大收费标准,或者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或挪用的资金。第二十二条 堤防维护费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什么
水利建设基金是政府性基金,不交税。征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等文件。按月征收,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拓展资料:《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什么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未含税收益也就是以所得税销售总额做为计税依据。水利基金归属于地方性现行政策,有的地方征收,也是有的地方不征收。针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率,全国各地或是具有较大的主体性,因而也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以所得税销售总额做为计税依据。销售总额说白了便是公司的未含税销售总额。销售额测算:销售总额销量×均值市场价格。未含税销售总额:未含税销售总额税销售额/(1 征收率或征收率)。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项税款-进项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计算有这两种方法: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益。水利建设基金应依照销售额的0.1%来计提和交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依照所得税、消费税具体交纳额的1%来计提和交纳。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7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职工和农户(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第三条 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1‰计征;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利息收入的1‰计征。
前款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四条 对农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每年每亩1.00元;
(二)从事林、果、菜、苇和其他经济作物生产的,每年每亩1.50元;
(三)从事水产养殖的,每年每亩水面4.00元;
(四)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每年每船10元;
(五)从事畜禽养殖的专业户,每年每户20元。
对农户按前款五项中的一项征收,不得重复征收。
向农户征收维护费自1998年起征。第五条 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第六条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00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第七条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农村中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特困户,免征维护费。
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第八条 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每年7月征收其上半年的维护费,次年1月征收其下半年的维护费;农户、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2月征收其当年的维护费。
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第九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部门可以提取实收额5%的手续费。第十条 征收维护费由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征收维护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第十一条 维护费纳入同级财政第二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本地区征收总额的40%上缴省财政部门,在收取后的下一个月汇入省财政专户。各县余下的60%上缴市财政部门的比例,由各市规定。
大连市收取的维护费在财政计划单列期间暂不向省财政部门上缴。第十三条 维护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
上缴省财政部门的维护费用于省管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市、县财政部门所留维护费除用于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配套资金外,用于中小河流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交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维护费,或者未按第十二条规定向省财政部门上缴维护费的,由省财政部门在其下年度水利投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 纳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交纳维护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纳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第三条 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前款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第五条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第六条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第七条 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上半年的维护费,7月31日前交纳其下半年的维护费;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全年的维护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季征收。
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第八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
沈阳、大连行政区域内的维护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征收。第九条 征收维护费由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征收维护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第十条 维护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一条 市、县征收部门应当将收取的维护费在3日内缴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取的维护费在3日内按4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专户。
大连市收取的维护费在财政计划单列期间暂不向省财政部门上缴。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从本地区维护费征收总额中提取5%支付给征收部门,作为代征手续费。第十三条 维护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
上缴省财政部门的维护费用于省管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管理;市、县财政部门所留维护费除用于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配套资金外,用于中小河流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维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财政稽查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交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纳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交纳维护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者未按规定上缴维护费的,由省财政部门在其下年度水利投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实施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治理取费标准
一、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省国土厅〔2000〕252号、〔2003〕70号。
收费标准:国有土地按评估地价不低于40%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按评估地价不低于20%收取。
二、土地登记费
收费依据:省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土籍字[95]11号文件。
收费标准:土地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按企业收费标准。【摘要】
河道治理取费标准【提问】
一、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省国土厅〔2000〕252号、〔2003〕70号。
收费标准:国有土地按评估地价不低于40%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按评估地价不低于20%收取。
二、土地登记费
收费依据:省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土籍字[95]11号文件。
收费标准:土地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按企业收费标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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