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被索赔
飞行员离职的违约金
公费飞行员违约金的标准是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30%,具体的违约金赔偿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认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如果没有明确的,则应当在上限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一、公费飞行员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二、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确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目的在于避免在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时难以进行处理,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上限规定,所以是不可以随意的确定的,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进行判决处理。
飞行员辞职一定要赔钱吗
如果航空公司安排过外部的培训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单方面辞职需要根据服务协议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依法提前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申请就可以。一、问题产生的根源——飞行员的稀缺性借用经济学的词汇“稀缺性”来形容我国飞行员市场状况一点也不过分。通俗地理解这个词就是“供不应求”,而这种供应不是简单地、容易地增加的供应,而是相对比较困难增加或者资源是有限的供应。由此,稀缺性就会引发两个方面的事件:一是“物以稀为贵”,体现在飞行员违约赔偿金数额上,逐年逐步攀升,达1200万的天价二是争夺稀缺资源的纠纷会大量产生,甚至升级。如果可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用钱来解决问题自然好,不过天价之下,估计该种方法无法实现,转而采取其他形式,或权力或暴力。关于这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文件以及某些飞行员的行为可能有一定反映。具体归纳我国民航飞行员稀缺性的产生包括以下原因:1、我国民航高速发展。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及入世后大量增加的国际交往,我国民航如展翅的雄鹰欲腾空高飞。客货运量的大增提出了飞行量增加的需要。大量采购的飞机、大量开辟的航班、增加的航线班次等都需要有人驾驶。为满足民航运输要求,需要大量的飞行员以实现“人休机不休”的目标。2、飞行员培训力量有限,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飞行员需求。有资料表明,现在所需飞行员数量是按年12%的速度递增,而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员摇篮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其培训了占90%以上的飞行员,虽然其也大量增加培训能力,也有一些民营机构或者外国机构介入培训,但相较剧增的飞行员需求量还是显现出了不足。3、飞行员培训周期较长。飞行员属于特殊专业技能者,我国现有体制下,考虑到航空安全,培养一个合格的飞行员平均需要6-7年,而一个机长需要10年。民航业的高速发展与短期内难于提供足够的飞行员形成了矛盾,加之民营航空公司没有飞行员储备,只有通过高薪引进,如此,使得需求矛盾演变为公司与公司的矛盾,又转现为航空公司与辞职飞行员的矛盾。4、航空公司培训计划有误。飞行员培训属于资金与技术密集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持。短期内难以大量增加培训数量,这是客观事实,因此作为航空公司,其根据行业发展和本公司发展情况大致能估计出未来公司或者行业需求量,但考虑到培训成本及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往往不能准确足够地提早培训飞行员。这也是导致飞行员总处于稀缺状态的原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国航一机长辞职被索赔1066万元,他是因何事被索赔的?
国航的一位机长在辞职的时候被公司索赔1066万元,他是因为想要辞职被公司索赔,因为公司培养一个机长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上千万元钱。这位男子已经在这个公司上班了12年,他因为个人原因想要辞职。却被公司一纸诉状给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1066万元钱。经过法院一审再审,最终判决这位男子赔偿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钱。由于这位男子是由国航出资培训的,进入到飞行学院之后继续学习,他在毕业之后就在国航从事飞行员工作。双方也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他的工作无固定期限。这位男子经历了初始的培训,以及进行改装培训和后续的培养以及复训等等,过程他顺利的成为了一位机长。在他32岁的时候,他却因为个人的原因想要辞职。随后公司和他的劳动关系解除,但是国航却将他告上了法庭,向他发起高额索赔。国航称,公司培养一个飞行员需要很大的资金。飞行员先在航校学习,然后进行上岗训练。合格之后至少半年之后才会升为第2副驾,通过了副驾考核之后还有第1副驾。一个飞行员要经过很多次驾驶培训以及考核,才能成为机长。飞行员需要进行很多训练,还需要改飞其他的机型,需要进行改装培训。培养一个机长,费用是很高的,最少需要600万至800万。公司将飞行员培养成级长之后,他却选择离开,那么就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公司对这位男子提出索赔要求也完全合理。由于公司没有办法提供任何培训的发票或者是转账凭证,所以在理赔费用上有所减少,最终法院判决这位男子赔偿国航公司的培训费用210万元钱。
34岁机长向国航提出辞职,竟然被索赔1066万,合理吗?
34岁机长向国航提出辞职,竟然被索赔1066万,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并且也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已经对这件事做出了判决。一、国航诉称赔偿1066万合情合理2006年,林先生由国航出资予以培训,进入飞行学院学习,毕业后,林先生至国航处从事飞行员工作。2008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先生在国航经历了初始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和后续培养、复训等过程成为机长。2020年10月29日,34岁的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申请,2020年12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然而,国航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66万元。国航诉称,根据培养规律,飞行员一般要先在航校进行本科学习,到航空公司后先要接受2个月以上岗前训练和改装,合格后再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驾驶训练,之后进行第二驾驶考核。随后,还有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训和考核等多重关卡,然后才能考机长。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十年以上。此外,飞行员每年还要参加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训练,每年复训以及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如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需要进行改装培训。这一长期的系统培训过程决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高得惊人。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机长,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飞行员的培训费用发生是必然的,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林某某须向国航支付培训违约金533万元、培训费533万元,合计赔偿1066万元。二、法院认为赔偿1066万不合理,更不合法林先生辩称,与国航并未就所谓培训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合同,更没有对相应的服务期限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等于培训合同的服务期。另外,国航未提供任何专项培训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国航为其主张的对林某某进行的培训做出过任何费用上的支付。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国航对飞行员培训不但是法定义务,也是正常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毫无法律依据。后经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国航培训费,如果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确定。林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入职国航公司,担任飞行岗位,在进入国航工作期间,国航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林某某亦认可国航提交的飞行记录簿,该飞行记录簿显示,林某某参加了国航为其安排的培训活动,故林某某提出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航相应的培训费。由于国航未能提交充足的实际支出培训费的原始凭证,因此法院对国航所主张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航机长辞职被公司索赔1066万,法院判赔210万,这一结果是否合理?
首先我认为法院方面的判决的确是非常合理的,毕竟国航飞行员与国航公司之间是存在合约,而且国航培养一名飞行员的成本是非常高的。飞行员在我们的印象当中是一个非常神圣的职业,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是没有办法当上飞行员的。毕竟要想当上飞行员需要良好的身体条件,以及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飞行员作为一个高薪职业,非常受到大家的尊敬和欢迎。飞行员辞职遭到国航的索赔。国航公司对一名飞行员辞职的行为展开了索赔工作,在此事件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国航公司的一名飞行员因为各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于是想着向国航公司提起辞职请求。但是国航公司并没有同意。于是国航公司便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名飞行员在辞职之后赔偿公司将近一千多万人民币。但是后续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该名飞行员的确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于是判处飞行员赔偿国航公司违约金将近两百一十万元人民币。法院的做法是非常合理的。很多人对于法院的做法表示不理解,认为辞职是一个人的自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特殊情况要特殊对待,飞行员作为一个公司重点培养的人才。要知道培养一个飞行员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光是前期成本就已经达到了六百到八百万美元。如果在培养程序完成之后,飞行员随意辞职,那么对于国航公司的经济效益影响而言带来了很多不便。一定要有合约精神。在任何情况下一定要有合约精神,尤其是作为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这样的高薪工作很多人羡慕,哪怕是有困难的情况也应该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提起请求。而不是应该随意辞职,就这种极端的方式应对公司的政策,是非常不理智的。
34岁机长辞职被国航索赔1066万,法院对此是如何审理判决的?
34岁的机长从工作了12的国航辞职,国航一怒之下把这位机长告上法庭,要求机长返还国航培训费和培训违约金共计1066万。最后法院审理,判处机长赔国航210万。法院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了国航索要的赔偿金额。然后参照中国民用总局等五部委颁布的《意见》确定了赔偿金额。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的国航认为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诉讼不成立。因为国航作为提出方,有义务进行取证。不但需要对培训费举证,同时还需要按照服务期限规定计算违约金额。但是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国航不能提供对这位机长的培训支出费用的原始凭据,所以法院也无法核对国航提出培训金额准确性。所以按照服务期违约赔偿案件审理方法,国航的主张法院不支持。机长作为一个高技术的特殊行业。法院在审理民用航空系统的飞行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中都是依据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章程。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飞行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违约金也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航空公司在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对实际费用来确定。一般赔偿的金额在70万到210万之间。在本案中,原告不能够准确提供培训费用,法院采用了定格处理,要求飞行员赔偿国航210万元。在本案中法院的处理还是合情合理的。虽然国航培养一个飞行员非常不容易,飞行员离去也是一个重大损失,但是因为不能拿出有的赔偿证据而败诉。作为一个飞行员也应该理解航空公司,辛苦培养出来就这样走了,反而为其他它公司创造价值。
国航机长辞职被索赔千万!这位机长究竟是为何辞职的?
一名国航机长因为从单位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辞职,被该公司起诉要求赔款1000多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该机长赔付给国航的金额为210万元的培训费,引发争议,从就职12年的公司辞职,这名机长应该也是下了很大的决心,毕竟作为一名国航机长的工资是不菲的,他辞职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目前国航公司有关部门没有给出明确原因。其实从国航辞职的机长不止一人,机长与航空公司打官司的案件也层出不穷,这主要涉及的是劳动纠纷方面,每个行业的每个工作人员都会有相关的劳动纠纷,据小编推测,该机长辞职的原因很大部分可能是工资不够,不足以解决其生活问题,或者也有可能是对该航空公司的机长待遇不满,从而决定辞职,但此次辞职却被法院判决赔偿国行210万元的培训费,据国航官方指出,培养一个机长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另外,引起机长辞职的原因还有可能是与该公司内部其他员工出现了矛盾,想要脱离这个“是非之地”,远离让自己伤心难过的地方和人,也有可能是有其它航空公司给予该机长更高的待遇和工资,决定辞职跳槽到其他航空公司去,毕竟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士数量比较少,如果其他航空公司给予的待遇更好,选择到另一家航空公司工作也是无可厚非。还有可能是该机长身体原因,在航空公司工作十余年,长期处在高空领域,很有可能对高压威胁,引起缺氧,甚至有可能会造成鼓膜内陷,这都是长期在高空飞行的危害,该机长可能是考虑自己和家庭的原因,选择辞职到别的领域继续工作。另外就是因为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士数量比较少,所以每个机场的机长在工作方面压力就比较大,久而久之,就会引起心理健康问题,对机长这个工作产生厌烦,抗拒的心理。总而言之,这位机长辞职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性,不过目前还是没有确切的消息表明这位机长辞职的原因。
上海一机长违规被停飞欲索赔181万,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驳回了该机长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对他的惩罚将会继续实行下去。上海一机长违规被停飞欲索赔181万 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在该案例中,某航空公司航班机长叶某在驻外期间带领机组人员外出聚餐,期间有饮酒行为。虽机组通过航前酒精测验并完成航班飞行任务,但此行为造成严重负面舆情。在接受公司调查时,叶某先否认有此情况后,又写下检查书。公司方面认为其饮酒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停飞36个月等处分决定,并按每月2480支付其基本工资。叶某就此事件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81万余元,在仲裁委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后,他又上诉至法院。法院驳回该机长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处罚将继续实行下去。从月薪11万元左右到只能拿到2480元基本薪资,叶某在申请劳动仲裁失败后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他认为自己饮酒具起飞超过12个小时,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航空公司方面辩称叶某曾签署相关承诺书,公司也曾再次强调驻外员工需遵守相关规定,叶某在明知违规情况下仍试图欺瞒,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对叶某的处罚是依照公司章程进行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叶某作为航班机长,其饮酒行为对航班飞行构成重大隐患并造成严重负面舆情,其行为确实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叶某在事后还有隐瞒事实行为,明显违背基本诚实守信原则。法院认定此案中公司因叶某违纪对其进行相应停飞等处理措施合理合法,叶某被停飞已有较长时间,此期间并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按最低标准支付薪资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叶某全部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叶某依旧需要遵从航空公司处罚,继续停飞,并只能拿基本工资。此次事件其实给所有人都提了一个醒,日常工作当中,人们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于各类行为规范,千万不要明知故犯,否则后果可能会极为严重。
飞行员辞职要赔钱吗
飞行员辞职要支付多少赔偿 自己离职是没有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惹争议!机长辞职被索赔千万,法院:赔210万,是否合理?
2020年10月,一名34岁的航空公司机长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辞职。其所属公司却将该辞职机长告上法庭,并索赔1,666万元。经过法院判决,其需要向公司赔款210万元。该事件一经爆出引发网友激烈讨论,许多网友认为这种赔偿是不合理的。但是,小编认为这种赔偿是合乎情理的,国航表示培养机长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该机长在2006年是由国航出资予以培训的,并且有签订相关协议。国际航空公司在上诉中称,公司培养一名机长是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然而机长辞职离开航空公司会对航空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该名机长需要向国航公司赔钱。而在这名机长的看来,他并没有与公司签订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合同,也没有约定工作时长期限。而且这些相关培训也并没有一定的发票作为依据,所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院看来,此案的争议点在于是否需要赔钱而又需要赔多少钱、以什么为依据。法院通过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机长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210万元。经过该事件我们应该认识到在什么条件下,劳动者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首先,培训必须是专项培训,而像普通的基本技能培训,或者是入职培训是不属于不属于赔偿范围。其次,这种培训必须是花费了公司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培训时间一般在一周1月之内。最后,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是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的,而且是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所以网友们在从事专业技能工作中,如果碰到服务期的条款和协议,我们要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去判断公司给予的培训是否属于法制范围。
国航一机长辞职被索赔1066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位男子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工作了12年,在2020年10月份的时候提出了辞职申请。国航将这位男子告上了法庭,并且向这位男子索赔1,066万元,在2022年7月14日的时候,北京市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认为这位男子需要赔偿国航210万元。专业人士对此作出了解释,飞行员是从事专业技能方面的人员,在解除劳务合同的时候,可能会有支付违约金的风险。国航公司对此的表示,培养一个机长最起码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这位男子在2006年的时候进入了公司培训,同时进入了飞行学院学习,男子一毕业之后,就进入了国航公司进行的工作。男子与国航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经过了各项培训,这一切都是由公司出资的。男子在国航公司的培养下成为了一名机长,但这位男子因为个人原因,提出了离职申请。培养一名飞行员的周期是比较长的,根据相关规定首先需要在航校进行学习,同时需要接受两个月的上岗培训和改装,在合格之后,还需要经过重重关卡,才能够当上机长。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培养的周期大多在10年以上,同时飞行员每年还需要参加一些特殊训练,比如参与管理、气象、地理等方面的培训,一系列的系统培训所带来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飞行员的离开,必定会让航空公司承受非常大的损失,因此航空公司可以向飞行员索要赔偿。这位男子表示国航公司并没有提供转账凭证以及专项培训发票,因此国航公司并不能够证明为男子的培训付出了非常大的钱财。男子认为航空公司培训飞行员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业务开展的必然要求,想要索要赔偿,这是毫无根据的,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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