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矿瓦斯爆炸
我想问在宁夏石嘴山到宁夏大岭煤矿咋走有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106.1公里起点:石嘴山市1.石嘴山市内驾车方案1) 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行驶110米,左转2) 行驶50米,右转进入朝阳西街3) 沿朝阳西街行驶40米,调头进入朝阳西街4) 沿朝阳西街行驶980米,直行进入朝阳东街5) 沿朝阳东街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朝阳东街6) 沿朝阳东街行驶220米,在第2个出口,朝山水大道/星海湖/G6/京藏高速方向,直行进入山水大道7) 沿山水大道行驶12.6公里,朝京藏高速/G6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平罗收费站立交桥2.沿平罗收费站立交桥行驶1.4公里,直行进入京藏高速3.沿京藏高速行驶61.5公里,朝银川东/机场/盐池/靖边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银川立交跨线桥4.沿银川立交跨线桥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青银高速5.河源市内驾车方案1) 沿青银高速行驶11.4公里,朝机场/灵武/临河/综合保税区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石坝立交桥2) 沿石坝立交桥行驶780米,直行进入银西高速3) 沿银西高速行驶60米,在临河/综合保税区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4) 沿匝道行驶280米,直行5) 行驶290米,朝金水园/陶乐/黄沙古渡景区/兵沟汉墓景区方向,右前方转弯进入惠平线6) 沿惠平线行驶1.1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银古路7) 沿银古路行驶2.3公里,直行进入X1028) 沿X102行驶5.0公里,右转9) 行驶4.6公里,右转10) 行驶69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终点:大岭煤矿
宁夏石嘴山煤矿有哪些?
宁夏石嘴山的煤矿:就地域而言,首推老煤矿基地,即原石嘴山市矿务局,下属三个煤矿,曾经是宁夏最早的工业鼻祖,虽然现在经改组成为神华宁煤金能公司,下属一号井,二号井,但其影响力依然,神华总经理严永胜,自治区煤监局长等均处于此。其次有现在很火的原太西集团,其下属的大丰矿,是全国闻名的煤矿,另外还有石炭井,汝箕沟 白芨沟等老煤矿基地等等。现均下属于神华宁煤。
希望对你有帮助,呵呵,石嘴山,我的家乡...
煤矿瓦斯爆炸的原因
问题一:引起煤矿瓦斯爆炸的原因? 瓦斯爆炸 的三个同时存在基本条件(1)一定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5%-16%之间。(2)一定的引火温度。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在650-750℃之间,且存在时间必须大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3)充足的氧气含量。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2%。
问题二:瓦斯爆炸的煤矿常见的瓦斯爆炸的原因 1 装备不足、管理不落实 矿井安全装备配置不足,“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未得到完全落实。很多煤矿发生的特大瓦斯事故都没有装备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监控系统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另外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管理上存在缺陷造成某些作业人员的违章失职 。2 企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文化素质较低 据有关数据分析,大部分煤矿的瓦斯爆炸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操作造成的,并且绝大多数瓦斯事故都是由于“三违”引起的。煤矿的很多职工文化程度低,没有经过正式安全培训就下井,常常采用师带徒的方式参与采掘等作业,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懂通风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思想麻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严重 。3 瓦斯积聚的存在 瓦斯积聚是指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2%的现象。瓦斯积聚是造成瓦斯爆炸的根本原因。造成瓦斯积聚的原因很多,主要有:矿井主通风机供风能力不足或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矿井缺风;掘进工作面或其它需单独供风的巷道,因局部通风机、风筒原因使得瓦斯积聚;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采空区瓦斯积聚;巷道变形、调节风门故障等造成通风不良 。4 引爆火源的现象存在 在个别煤矿中,引爆火源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有的矿井仍有明电、明火下井,井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的现象,甚至有的电工不懂技术或不负责任的,在拆除或损坏了防爆密闭圈,造成了失爆。煤矿井下引爆瓦斯的火源主要有:爆破火花、电气火花、摩擦撞击火花、静电火花、煤炭自燃等 。
问题三:煤矿中的瓦斯是什么为什么会爆炸 瓦斯其实是吸附在煤层中的一种非常规天然气,又称为煤层气,其主要成分和天然气一样,均为甲烷(CH4),是一种非常洁净、高效、优质、安全的能源。
煤矿瓦斯爆炸的条件。
瓦斯爆炸的三要素是足够的瓦斯浓度、氧含量和火源。瓦斯爆炸及随之而来的燃烧大量消耗氧气、瓦斯等气体,形成空气负压区。此时,外界的空气 、煤层中的瓦斯大量向负压区补充,只要井下有火源,到一定浓度就会再次爆炸。 越爆炸,新鲜空气、瓦斯的补充速度越快;气体补充速度越快,越容易形成新的爆炸条件。理论上说,只要煤矿井下火源不灭,就存在连续发生很多次爆炸的可能。淮南一家煤矿就曾经连续爆炸1084次。?
瓦斯的利用。
瓦斯排放到空气中则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杨起教授说,煤层气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2倍,对臭氧层的破坏是一氧化碳的7倍。我国每年因采煤向大气排放的煤层气高达194亿立方米,煤炭行业每年因此耗去的排污费超过10亿元人民币。然而,如果在煤矿开采前开发煤层气,可降低70%的瓦斯浓度。这就大大提高了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小了生产成本。
问题四:影响瓦斯爆炸的因素有哪些 瓦斯浓度过高,有充足的氧气,还有点火源。
三者具备才会爆炸。
深国安电子-瓦斯报警器生产生产商。
问题五:大家对谢霆锋和王飞之间是怎么看的呀? 也是传闻罢了
问题六:去年,我国发生多起煤矿爆炸事件,煤矿瓦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请回答:(1)瓦斯存在于煤层及周围岩 解;(1)瓦斯含有甲烷、一氧化碳等气体,属于混合物.故填:混合物.(2)甲烷燃烧的化学方程式为:CH 4 +2O 2 点燃 . CO 2 +2H 2 O(3)当甲烷和氧气恰好完全反应时爆炸威力最大.设甲烷的体积为1,则氧气的体积是2,因为氧气占空气体积的21%,所以空气的体积为:2÷21%=200÷21,甲烷的体积分数为:1÷(1+200÷21)×100%=9.5%答:甲烷的体积分数为9.5%(4)物质的着火点不能降低.故填:①②
矿井为什么会发生瓦斯爆炸
矿井之所以会发生瓦斯爆炸,是因为满足了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即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所以矿井会发生瓦斯爆炸。
瓦斯对空气的相对密度是0.554,在标准状态下瓦斯的密度为0.716kg/m³,瓦斯的渗透能力是空气的1.6倍,难溶于水,不助燃也不能维持呼吸,达到一定浓度时,能使人因缺氧而窒息,并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瓦斯在煤体或围岩中是以游离状态和吸着状态存在的。
2009年国家共发生哪些重大安全事故?
2009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单位)名单
序号 事故责任单位 事故类型
1 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 2月9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工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集团公司 2月22日,屯兰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
3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公司川九建设公司 5月30日,同华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0人。
4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 9月8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
5 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 11月21日,新兴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8人。
6 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县全通汽车运输公司 1月5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5人。
7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拉丁酒吧 1月31日,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5人。
8 山西省忻州市阳方口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2月1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人。
9 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 2月22日,在广西钦州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2人。
10 贵州省剑河县革东清水江旅游航运开发有限公司 3月3日,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死亡10人。
11 中铁24局集团公司安徽工程公司 3月11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吕城镇沪宁城际铁路工地,施工人员租住房发生粉尘爆炸事故,死亡11人。
12 黑龙江省尚志市万通客运有限公司 3月19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9人。
13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三角塘镇企业办煤矿 3月21日,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3人。
14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3月23日,在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建峰工业集团合成氨/尿素造粒塔施工现场,一高空作业平台发生垮塌事故,死亡12人。
15 福建省南平市仑峰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3月27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7人。
16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3月27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2人。
17 黑龙江省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金利煤矿 4月4日,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2人。
18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青山壁矿井 4月17日,发生爆炸事故,死亡20人。
19 河北省廊坊市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4月24日,发生厂房坍塌事故,死亡10人。
20 云南省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4月25日,在该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1人。
21 湖南省常德海达船务有限公司 5月14日,在辽宁省绥中县发生散货船翻沉事故,死亡1人,失踪11人。
22 云南省昭通市茶山煤矿 5月15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人。
23 山西省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公司 5月16日,发生炮烟中毒事故,死亡11人。
24 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5月18日,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12人。
25 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桥煤矿 6月17日,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3人。
26 四川省地矿局九一五地质队 6月22日,在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防洪堤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死亡10人。
27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 7月11日,石人沟矿井下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6人。
28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鑫永丰煤矿 7月22日,发生透水事故。死亡23人。
29 安徽省阜阳市安东物流有限公司 8月16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1人。
30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山西星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8月24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人。
31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煤12区兴源煤矿积财矿井 8月28日,发生井下中毒窒息事故,死亡15人。
32 江苏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宜兴市华运物流远恒货运配载服务部、山东省临沂市运恒货物托运部 9月2日,一辆货车在卸货过程中,发生混装货物爆燃事故,死亡18人。
33 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心农贸蔬菜批发市场 9月6日,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1人。
34 河南省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9月8日,发生坑木着火事故,死亡13人。
35 河南省周口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9月19日,在江西省遂川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6人。
36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0月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7人。
37 湖南有色控股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10月8日,发生坠罐事故,死亡26人。
38 辽宁省阜新市中兴煤矿有限公司 10月9日,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3人。
39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10月14日,大峰矿羊齿采区工程A段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4人。
40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三合分公司 10月17日,发生仓库墙体垮塌事故,死亡10人。
41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0月28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1人。
42 山西省阳泉市金佳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月3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4人。
43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南部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0月3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人。
44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诚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1月5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9人。
45 山东省烟台海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11月1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3人。
46 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郭家湾煤矿 11月22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
47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 11月26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0人。
48 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中和煤矿 11月27日,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6人。
49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五洲汽车运输公司 11月29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人。
50 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鑫裕沟煤业有限公司 12月27日,发生瓦斯燃烧事故,死亡12人。
51 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 12月28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1人。
52 河南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兖州鑫诚煤炭运销公司 12月29日,在山东省济宁市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6人。
谁能帮我总结2011年中国重大安全事故?
1月 1日:晚9时40分左右,云南省镇雄县坡头镇一微型客车发生翻车,造成4人死亡、7人受.
1月11日:18时30分左右,河南平顶山运输公司一客车在许平南高速公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6人伤势严重。
1月26日:8时,广西河池大化县发生翻车事故,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
1月29日:14时40分,宁夏区西吉县红耀乡境内一辆客运车发生侧翻造成11人死亡,24人受伤。
1月31日:下午,云南泸水县大兴地乡一辆双排客货两用车,翻下山箐,造成7人死亡、13人受伤。
2月 4日:福建南平邵武,中巴车避让摩托车翻落水库12人死亡。
2月 7日:14时10分,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一辆违法超载农用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2月10日:下午2时14分,廉江市石角镇失控大货车连撞7摩托车2汽车,致7死8伤。
2月15日:雷州市龙门镇境内的207国道德地路段发生一起两辆大客车相撞的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多人受伤。
2月19日:凌晨,广东省广(州)佛(山)高速发生小汽车与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2月21日:沈海高速广东阳江段21日凌晨发生大客车与相撞事故,7人死亡,1人重伤。
3月 6日:2时16分,浙江台州市东矶岛水域一渔船触礁沉没11人遇难。
3月11日:0时0分,新疆喀什地区一辆大客车坠入山下造成16人死亡。
3月12日:10时10分,吉林白山市万良镇附近,一辆大客车与一辆加长货车相撞,大客车坠入万良河套,造成21人死亡。
3月12日:1时0分,贵州六盘水市盘县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9人死亡。
3月14日:7时50分,西藏昌都地区一辆客运车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6人死亡。
3月16日:5时30分, 山西临汾地区发生大型半挂货车与大客车相撞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重伤,10人轻伤。
3月16日:凌晨1时20分左右,沈海福建高速泉州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7死39伤。
3月23日:4时左右,新疆连霍公路客车起火,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4月 4日:6时30分左右,广西大货车与小车相撞致6人死亡。
6月 2日:北京平谷面包车撞入小学生队伍3人死亡21人受伤。
6月 4日:15时左右,广东省长深高速惠河段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21人受伤。
6月24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广东遂溪县境内发生一起大货车与中巴相撞事故,至少4死5重伤。
6月26日:四川德阳,成绵高速发生车祸致6人死亡16人受伤。
6月27日:17时50分许,甘肃定西技校教练车从桥上翻下6死16伤。
7月 2日:3时50分左右,山西太长高速路(太原市-长治市)827公里处,坠入路边沟壑,造成9人死亡,21人受伤。
7月 4日:3时50分,湖北仙桃市境内,一辆货车在随岳高速公路珠玑站附近,与一辆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翻至护栏外并起火,造成包括货车司机在内的23人死亡,29人受伤。
7月 5日: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发生扶梯逆行事故,造成1名少年死亡,20余乘客受伤;
7月17日:下午,京沈高速公路辽宁盘锦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9人受伤。
7月21日:凌晨4点49分左右,浙江甬台温高速(宁波往福州方向)发生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半挂货车事故,9人死亡,3人伤。
7月22日:凌晨4点,京珠高速信阳明港附近一辆大客车发生燃烧,41人死亡。
7月22日:四川乐山电业局电力抢险车在金口河区发生交通事故5人死亡8人受伤。
7月23日:20时34分,两列动车在温州发生追尾,致车厢脱轨坠桥,造成40人死亡,192人受伤;
7月25日:上午,广东顺德105国道大良古楼路口,发生一起大货车翻侧事故,造成2死3伤。
7月25日:7时30分许,海南三亚东线高速发生重大车祸。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
7月26日:下午,北京西五环主路,北京两车在应急道追尾造成3死9伤。
7月27日:凌晨,广州开往杭州客车在江西凌晨在沪昆高速江西上饶段追尾,4人死亡,28人受伤。
7月27日:6时40许,四川德阳市中江县通济镇发生货车与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
7月28日:清晨06时55分,江西樟吉高速今晨警车与货车相撞,
事故造成警车上2名押解工作人员、2名移送服刑人员死亡。
7月29日:6时许,京藏高速公路宁夏吴忠市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7月29日:下午3时左右,距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50余公里的s105国道上发生一起面包车与越野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
7月31日:20时许,甘肃省国道309线永靖县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
7月31日:15时许,广西隆安县境内国道324线1759km+100m处,大客车翻车,造成3人死亡,13人受伤。
8月 3日:河北省邯郸丛台路连城别苑小区一美容院发生火灾,造成13人受伤。
8月 4日:凌晨5时多,沈海高速茂名段(茂名往湛江方向)的鉴江大桥路段发生一起面包车追尾撞上一辆重型大货车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面包车上7人全部当场遇难。
8月 4日:上午11点多,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孟白庄村附近山上,采石场山体崩塌,造成3人死亡。
8月 4日:晚9时许,福银高速襄州区龙王段发生一起银灰色轿车与面包车追尾的特大交通事故,面包车侧翻,造成7人死亡,多人受伤。
8月 5日:8时20分,河北隆化县境内发生一起轿车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8月 5日:晚9时11分,广西三江至北海高速宜柳段一辆大客车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追尾,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
8月 6日:清晨4时30分左右,沪昆高速江西上饶境内发生两辆半挂车追尾侧翻后撞上一辆货车和一辆小客车的事故,已造成17人死亡4人受伤。
8月 9日:15时15分许,江西省信丰县大塘埠镇境内,发生大客车与中巴车相撞事故。致7人死亡、20人受伤。
8月 9日:下午,广西柳城县独山水库库区发生中型客车坠崖,造成7死12伤。
8月11日:下午5点50分左右,北京东四环小武基桥附近,一辆小客车撞上停在应急车道内的金杯车,致3死2伤。
8月12日:早上7时许,北京通州,班车撞上面包车,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
8月12日:上午,浙江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生一起大客车侧翻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30余伤。
8月12日:截至目前,河南省信阳市至少有18人在被蜱虫叮咬后死亡。
8月12日:14时许,广西国有黄冕林场发生施工作业车翻倒,致3死14伤。
8月12日:云南昭通鲁甸县龙头山镇发生客车翻落深沟事故,不幸造成8人死亡、10人受伤。
8月12日: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发生一起煤矿跑车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8月13日:凌晨,一艘载有7人的渔船在浙江台州路桥海域失事。5人遇难,2人失踪。
8月14日:18时16分,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
8月15日:14时30分左右,一辆台湾旅游团乘坐的旅游客车,在在吉林珲(珲春)乌(乌兰浩特)高速公路九台境内与一轿车相撞后侧翻至路边沟内,造成4名台湾游客当场死亡(其中1男3女),17人受伤。
8月17日:凌晨3时48分,新疆阿勒泰发生客车与前方停靠路边的重型货车追尾的事故,造成6死3伤。
8月17日:中午12时许,陕西省关中平原中段的312国道乾县段发生中巴车侧翻事故,造成4死15伤。
8月18日:凌晨,京藏高速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段发生31辆货车相继追尾事故,造成至少6死5伤。
8月22日:中午12时许,四川蓬溪县发生一起中巴车与开往蓬溪县的黑色小轿车相撞车祸,
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
8月26日:上午6点15分左右,上海郊区一辆货车撞向一长途客运巴士,两车先后侧翻,大巴侧翻后压到一侧电动三轮车,致三轮车上两名老人当场死亡,相撞两车上29人受伤。
8月26日:18时20分,浙江舟山海域万吨货轮撞沉渔船,致使渔船上8人下落不明。
8月28日:凌晨5时许,河北尚义县,一中巴车与路边停靠的半挂车追尾,造成18人死亡,16人受伤。
8月29日:凌晨零时30分许,新疆217国道克拉玛依乌尔禾境内发生一起小轿车与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
8月29日:上午8时许,四川内江威远县新场镇裕河村,一农用三轮车冲下山坡,造成4死6伤。
9月 3日:20时许,广西来宾市铁路路段发生一起火车与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致电动摩托车上3人死亡。
9月 6日:上午9时许,312国道河南信阳发生一辆面包车钻进货车底部事故,造成面包车上两人当场死亡。
9月 9日:12点55分许,新疆哈密省道303线31公里处,1辆半挂货车疑刹车失灵连撞6车致6死6伤。
9月11日:下午,宁芜(南京-马鞍山)高速公路马鞍山段发生一大客车与水泥槽罐车相撞事故,造成9人死亡27人受伤。
9月11日:下午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定卫路镇发生面包车与摩托车相撞事故,致摩托车上3人死亡。
9月12日:凌晨2时许,新疆阿克苏一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支线公路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致使4人死亡。
9月13日:凌晨,河北省大名县,一辆城市越野车冲进路边沟里,造成车上6人全部死亡。
9月14日:清晨,包茂高速公路(内蒙包头-广东茂名)陕西省榆林无定河大桥段接连发生6起追尾事故, 共涉及19辆车,事故导致3人死亡4人受伤。
9月14日:20时54分,上海外环线近发生一起员工班车侧翻事故,造成11人死亡,13人受伤。
9月16日:16时30分,湖南娄湘公路三轮施工车、的士、大货车三车追尾致4死6伤。
9月17日:13时50分,四川阿坝州松潘县黄龙雪山旅游车侧翻,致7人死亡,30多人受伤。
9月18日:14时许,广西象州发生一辆大客车与一辆牵引车正面碰撞的车祸,致3死4伤。
9月21日:凌晨4时许,广西柳州市境内,贵阳至深圳大巴车与大货车追尾,致3死7伤
9月22日:8时左右,贵州遵义市汇川区境内,一辆从广州开往南充的大客车发生翻车事故,致7人死亡。
9月24日:凌晨2时许,贵州六盘水凉都大道,一轿车司机酒驾追尾致4人死亡。
9月26日:6时50分左右,山西灵石县冷泉村接送学生面包车与大货车相撞事故,
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
9月27日:上午6点57分,贵州省铜仁市玉铜公路,运输货车失控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并侧翻,
致4死1伤(摩托车两人死亡,货车2死1伤)。
9月27日:14时许,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追尾,致271人受伤(无危重伤员,无人员死亡)。
9月28日:凌晨,新疆东部的鄯善县境内发生一起客车追尾大货车事故,造成6人死亡34人受伤。
9月28日:上午,安徽蒙城县板桥西新三关村,一辆客车与大型货车相撞,导致2人死24人伤。
9月30日:上午10时许,湖南浏阳市太平桥镇浏跃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死2伤。
9月30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四川通江一商务车坠桥造成2死5伤3失踪。
10月 1日:下午,一辆载有34名乘客的大型客车在湖北兴山境内S312省道坠入三峡库区支流香溪河。造成16人死亡,19人受伤。
10月 3日:上午9时许,京藏高速进京方向南口出口,一客车和一大型货车追尾,至少30人受伤。
10月 3日:晚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目前已确认7人死亡。
10月 6日:凌晨1时12分许,浙江台州一辆载有8人轿车与货车相撞致轿车上7死1伤。
10月 6日:10月1日至6日,广东共发生交通事故259起,造成61人死亡,331人受伤。
10月 7日:上午7时许,连霍高速(河南郑州方向285公里处)发生24辆汽车连环相撞事故,
截至目前事故至少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
10月 7日:11时40分左右,河南社旗县境内,一辆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11人死亡。
10月 7日:15时30分许,天津境内一高速路,一辆大客车与小轿车追尾后发生侧翻滑行事故,
造成大客车上35人死亡,18人受伤。
10月 8日:上午6时许,在浙江沪昆高速诸暨段发生三起货车相撞事故,8辆货车追尾。5人死亡。
10月10日:15时40分许,一辆长春籍大客车在吉林省农安县境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追尾。
事故造成3人死亡,24人受伤。
10月10日:中午,四川广安一辆小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致3人死亡。
10月11日:下午,黑龙江鸡西市1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3人被困井下。
10月12日:凌晨1时20分许,甘肃兰州市南滨河东路一小轿车失控翻入河滩,致车内3人死亡。
10月12日:凌晨3时30分,高速公路g30甘肃武山县山丹乡段发生3辆大型车辆相撞事故,致4人死亡。
10月13日:0时12分, 广西南宁地区宾阳县境内,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4死1重伤。
10月13日:凌晨3时50分,二广高速湖北荆门沙洋县境内发生大客车爆胎侧翻事故,致34人受伤。
10月13日:凌晨4时许,湖北荆州一辆大客车,冲出高速困住43人,致9人轻伤,2人重伤。
10月13日:凌晨5时20分,四川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一机械制造公司发生冲天炉崩裂事故致2死3伤。
10月13日:中午,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境内,一无牌大货车连撞两大客车,致1死14伤。
10月13日:深夜,福建南安,一辆小型越野车追尾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越野车上7人全部死亡。
10月16日:下午4时许,一辆湖北荆州籍大客车在湖南吉首市永顺县青坪镇境内侧翻,致10死33伤。
10月17日:0点20分,上海青浦区外青松公路发生两辆相向行驶的轿车迎头相撞事故,造成5死2伤。
10月20日:8时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洛川境内20余车相撞,造成5死20余伤。
10月20日:上午,山西襄垣县一大货车闯闹市与公交等相撞,致1死7伤。
10月20日:20时30分许,重庆内环货车侧翻撞上小轿车4人死亡。
10月22日:上午6时许,安徽金寨县,一半牵引挂货车与面包车迎面相撞,造成2死9伤。
10月22日:上午6点多,荣乌高速天津境内30多辆汽车连环相撞,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
10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广东韶关北郊河边厂附近发生4车相撞交通事故,致3死3伤。
10月23日:11时53分,广东东莞市长安镇,一3岁男童被货车碾压致死。
10月23日:18时13分,4年轻男子翻越广深铁路被飞驰列车撞倒2死2伤。
10月23日:21时30分,新疆和田墨玉县,一辆中巴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12死2伤。
10月24日:17时许,广东增城市新塘牛仔城附近,一3岁女童被小轿车碾压致死。
10月27日:21时许,贵州锦屏一小区发生爆炸 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
10月28日:凌晨,安徽省长丰县连环车祸,致2名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见义勇为村民1死1伤。
10月29日:凌晨1时35分,深圳一轿车车主醉驾与泥头车相撞致泥头车侧翻,轿车内4人身亡。
10月29日:7时30分许,兰渝铁路甘肃临洮一运输车翻车坠谷致24死4伤。
10月29日:7时到8时之间,京港澳高速河北沙河段发生7起追尾事故,造成3人死,多人伤。
10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河南省汝南县1名公安干警酒后驾驶警车发生事故,致5死3伤。
10月30日:2时15分,广州黄埔大道隧道一挂假军牌小客车撞死4名道路施工人员。
10月31日:18:30左右,京藏高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段,发生3车追尾,致4人死亡。
11月 1日:11时30分许,贵州黔南州福泉市,两辆装载炸药的货车发生爆炸,致9死260余伤。
11月 1日:16时20分许,304国道辽宁本溪歪头山镇段,一辆货车和客车相撞,致5死27伤。
11月 2日:凌晨1时03分,京港澳高速广东韶关段客气货车追尾,致2死2伤。
11月 2日:凌晨1时,吐库高速公路新疆库尔勒段,一辆小型客车与重型货车追尾,致5死4伤。
11月 2日:6时50许,京藏高速内蒙古包头境内三车追尾,造成1死1伤。
11月 2日:13时17分,云南省罗平县山坡落石致一辆农村客运面包车坠入深沟,致4死2伤。
11月 2日:19时许,沈海高速福建省宁德市路段发生四车追尾事故,致2死5伤。
11月 4日:22时43分许,青海民和县109国道享堂大桥以东约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7人遇难。
11月 5日:上午9时59分,四川苍溪县龙山镇河地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引发火灾,致5人死亡。
11月 6日:23时50分许,沪昆高速(贵溪段)发生六车连环相撞 4名男子当场身亡。
11月 7日:凌晨4点左右,江苏南通沈海高速连发两起车祸,共3辆挂车相撞,致3死1伤。
11月 7日:晚9时50分许,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大巴车雨夜翻入100米深沟,致1死28伤。
11月 8日:上午8时许,贵州遵义县南白镇发生一起车祸,造成2人失踪、2人受伤。
11月 9日:上午10点17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一重型罐式货车与客车相撞致6死12伤。
11月11日:吉林延边延三公路一客车翻入深沟已致6人死亡25人伤。
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云南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6死25伤。
11月15日:上午9时20分,河南伊川县一辆公交车与一辆中巴客车相撞,造成36人受伤。
11月15日:21点06分,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吐乌大高速发生13辆车连环相撞事故,致4死9伤。
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庆阳市正宁县一幼儿园校车被撞,致21人死亡(其中19名幼儿),44人伤。
2010年中国共发生多少起矿难?
2010年6月21日 河南平顶山 28人 47人
2010年6月21日凌晨1点40分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火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已确认入井72人,生还28人。[专题]
2010年3月31日 河南伊川 40人 3月31日19时20分左右,伊川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矿难已经导致40人死亡,6人失踪。[专题]
2010年3月28日 山西王家岭 115人 38人
2010年3月28日13时40分左右,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115人获救。[专题]
2010年3月1日 内蒙古乌海 46人 32人 3月1日7时29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在建的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事发时,井下共有77人,经紧急撤离和救援,共有46人升井,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31人被困井下,无生还可能,已停止搜救。[专题]
2010年1月5日 湖南湘潭 34人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4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瓦斯爆炸三要素
瓦斯爆炸三要素::瓦斯的浓度、充足的氧气含量、足够能量的点火源。1、瓦斯的浓度瓦斯爆炸发生的浓度界限指的是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瓦斯的体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9.5%时,理论上瓦斯可以同空气的氧气完全反应,从而放出最多的热量,因此爆炸的强度最大;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由于参加化学反应的瓦斯较少,不能形成热量积聚,因此不能爆炸,只能燃烧;当瓦斯的浓度高于16%时,由于空气中氧气不足,满足不了氧气反应的全部需要,只能有部分的瓦斯与氧气发生反应,所生成的热量被多余的瓦斯和周围介质吸收降温,所以也就不能发生爆炸。2、充足的氧气含量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氧气的浓度必须大于12%,否则爆炸反应不能持续。煤矿井下的封闭区域、采空区内及其他裂隙等处,由于氧气消耗或没有供氧条件,可能出现氧气浓度低于12%的情况;其他巷道、工作场所等按规定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一般不存在氧气浓度低于12%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员在短时间内就会窒息而死亡。3、足够能量的点火源点火源能够引起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是:温度不低于650度;能量大于0.28mJ;持续时间大于爆炸感应期。这三个条件通常很容易满足,如明火、煤炭自燃、撞击火花、电火花等。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对一些不可避免的火源有时需要采取特殊的技术,使其不能满足瓦斯的点火条件。例如:井下爆破时所用的毫秒雷管产生的火焰,其他温度可达2000度,但持续的时间很短,小于爆炸感应期,因此不会引起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的三要素
瓦斯浓度在5%~16%。引火温度为650~750℃。有足够的氧气,空气中的含氧量在12%以上。当瓦斯浓度低于训时,遇火不爆炸,只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稳定的燃烧层,此燃烧层呈浅蓝或淡青色。浓度高于16%时,在混合气体内遇有火源不爆炸也不燃烧。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赤热的金属表面、吸烟甚至撞击或摩擦产生的火花等煤矿井下所能遇到的绝大多数火源都足以引燃瓦斯。当氧浓度降低时,瓦斯爆炸下限缓慢地增高,爆炸上限则迅速下降,氧浓度降低到12%时,瓦斯混合气体即失去爆炸性,遇火也不会爆炸。瓦斯爆炸及随之而来的燃烧大量消耗氧气、瓦斯等气体,形成空气负压区。此时,外界的空气、煤层中的瓦斯大量向负压区补充,只要井下有火源,到一定浓度就会再次爆炸。越爆炸,新鲜空气、瓦斯的补充速度越快。气体补充速度越快,越容易形成新的爆炸条件。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
采矿业的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山产资
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
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
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
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
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
生产。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
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
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
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
测,保证复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
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
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
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
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
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
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
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
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
矿山事故的能力 。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
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
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
用。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
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
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
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
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
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
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
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
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
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
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
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
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
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0月30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煤矿井下的瓦斯爆炸是由什么引起的?
瓦斯爆炸的三个同时存在基本条件:1、一定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5%-16%之间。2、一定的引火温度。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在650-750℃之间,且存在时间必须大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3、充足的氧气含量。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2%。矿井瓦斯爆炸是一种热---链式反应(也叫链锁反应)。当爆炸混合物吸收一定能量(通常是引火源给予的热能)后,反应分子的链即行断裂,离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游离基(也叫自由基)。这类游离基具有很大的化学活性,成为反应连续进行的活化中心。
煤矿的矿井里为了防止“瓦斯”(甲烷)爆炸事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是
答案A
分析:根据发生爆炸的条件(在有限的空间内,可燃气体或粉尘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解答此题.
解答:根据发生爆炸的条件,煤矿的矿井里为了防止“瓦斯”爆炸事故,必须通风,严禁烟火;
进矿井前用明火检查有无甲烷,易发生爆炸,不安全;
戴防毒面具与“瓦斯”爆炸关系不大;
大量水吸收甲烷,安全措施不好;
故选A.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发生爆炸的条件的知识掌握程度和在生活中易燃易爆物的安全知识的应用.
在煤矿的矿井里必须采取通风、严禁烟火等安全措施,以防爆炸事故发生.引起爆炸的主要气体是( ) A.
煤矿的矿井里含有瓦斯,瓦斯的主要成分是甲烷,甲烷具有可燃性,与空气混合后遇明火可能发生爆炸,故引起爆炸的主要气体是甲烷.A、引起爆炸的主要气体是甲烷,其化学式为CH 4 ,故选项正确.B、氮气不具有可燃性,引起爆炸的主要气体不可能是氮气,故选项错误.C、二氧化碳不能燃烧、不能支持燃烧,引起爆炸的主要气体不可能是二氧化碳,故选项错误.D、引起爆炸的主要气体是甲烷,不是一氧化碳,故选项错误.故选A.
瓦斯爆炸是什么
问题一:瓦斯爆炸是什么原理? 斯 (主要成分是甲烷) 爆炸会产生高温, 高压耽冲击波, 并放出有毒气体, 产生有毒气体
懂了么
问题二:什么是“瓦斯爆炸”“瓦斯爆炸”是什么 一般生活中常说的天然瓦斯,煤矿瓦斯则是指的天然气...
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 如遇明火,即可燃烧,发生“瓦斯”爆炸,直接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因此,矿井工作对“瓦斯”十分重视,除去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外,有的矿工会提着一个装有金丝雀的鸟笼下到矿井,把鸟笼挂在工作区内。原来,金丝雀对“瓦斯”或其他毒气特别敏感,只要有非常淡薄的“瓦斯”产生,对人体还远不能有致命作用时,金丝雀就已经失去知觉而昏倒。矿工们察觉到达种情景后,可立即撤出矿井,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问题三:煤矿瓦斯是什么?瓦斯爆炸是什么引起的? 呵呵,在煤矿18年了,我来给你解释一下吧――
1、瓦斯就是沼气,原来农村里经常用的,沼气池等等;化学名称叫甲烷,分子式CH4;在煤矿中主要赋存于煤层之中,随煤层的开采然后释放出来,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岩层中不含瓦斯!
2、瓦斯爆炸是由于煤层开采以后,赋存于煤层中的瓦斯被释放出来,如果通风状况差的话,瓦斯就会积聚在井下巷道的空间里,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达到4-16%时,氧气浓度达到18%时候,只要遇到火花(爆破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就会引起爆炸!
瓦斯爆炸威力之大,我们难以想像,不像鞭炮、炸药爆炸那样,它是一种气体的爆炸!
问题四:什么是瓦斯爆炸 瓦斯,又名沼气,化学名称叫甲烷。它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味、易燃、易爆的气体。如果空气中瓦斯的浓度在5.5%上16%时,有明火的情况下就能发生爆炸。瓦斯爆炸会产生高温、高压、冲击波,并放出有毒气体。
急救措施:
当听到或看到瓦斯爆炸时,应面背爆炸地点迅速卧倒,如眼前有水,应俯卧或侧卧于水中,并用湿毛巾捂住鼻口。距离爆炸中心较近的作业人员,在采取上述自救措施后,迅速撤离现场,防止二次爆炸的发生。
瓦斯爆炸后,应立即切断通往事故地点的一切电源,马上恢复通风,设法扑灭各种明火和残留火,以防再次引起爆炸。所有生存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统一、镇定地撤离危险区。遇有一氧化碳中毒者,应及时将其转移到通风良好的安全地区。如有心跳、呼吸停止,立即在安全处进行人工心肺复苏,不要延误抢救时机。
好运!!!
瓦斯为什么会爆炸?
瓦斯爆炸是一种热一链式反应(也叫链锁反应)。当爆炸混合物吸收一定能量(通常是引火源给予的热能)后,反应分子的链即行断裂,离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游离基(也叫自由基)。这类游离基具有很大的化学活性,成为反应连续进行的活化中心。在适合的条件下,每一个游离基又可以进一步分解,再产生两个或两上以上的游离基。这样循环不已,游离基越来越多,化学反应速度也越来越快,最后就可以发展为燃烧或爆炸式的氧化反应。所以,瓦斯爆炸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定浓度的甲烷和空气中度作用下产生的激烈氧化反应。的氧气在一定温度作用下产生的激烈氧化反应。 瓦斯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促使爆源附近的气体以极大的速度向外冲击,造成人员伤亡,破坏巷道和器材设施,扬起大量煤尘并使之参与爆炸,产生更大的破坏力。另外,爆炸后生成大量的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一季度,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24起,共有12个地区发生,事故在前3位的是那
二)煤矿事故情况共发生事故15起、死亡29人,同比增加2起、14人,分别上升15.4%和93.3%。其中,重大事故1起、14人,同比增加1起、14人,均上升100%;未发生较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3人。15起事故共涉及11个省(区)。事故总量从多到少排名依次是,贵州2起、15人,甘肃、河南、内蒙古各2起、2人,云南1起、2人,山西、山东、四川、陕西、宁夏、新疆各1起、1人。2月25日,贵州三河顺勋煤矿发生1起顶板事故,至3月5日救援工作结束,造成14人死亡。暴露出该矿非法越界开采、肆意破坏保安煤柱,违规复工复产,利用假密闭、事故工作面不安设监控系统、不上图等方式蓄意逃避监管、顶板管理失控等突出问题。3月2日,贵州贵阳利民煤矿发生1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至3月5日,经事故调查组初步核实,事故造成7人死亡,矿方瞒报。【摘要】
一季度,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24起,共有12个地区发生,事故在前3位的是那【提问】
您好,亲!帮您查询的结果可供您参考:事故在前三位的是云南省,辽宁省,广西省【回答】
我想问的是,湖北、云南、广西、贵州哪个地区不是第一季度事故总量不在前3位的。【提问】
怎么不回答了呀【提问】
亲,帮您查询的结果可供您参考:1-2月事故情况(一)事故总体情况1-2月,全国矿山共发生事故25起、死亡40人,同比减少22起、31人,分别下降46.8%和43.7%。其中,重大事故1起、14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人数增加3人,上升27.3%;未发生较大事故,同比减少3起、15人。25起事故共涉及15个省(区)。事故总量从多到少排名依次是,贵州2起、15人,云南3起、4人,甘肃3起、3人,湖北2起、3人;河南、内蒙古、安徽、广西各2起、2人;山西、辽宁、山东、四川、陕西、宁夏、新疆各1起、1人。【回答】
二)煤矿事故情况共发生事故15起、死亡29人,同比增加2起、14人,分别上升15.4%和93.3%。其中,重大事故1起、14人,同比增加1起、14人,均上升100%;未发生较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3人。15起事故共涉及11个省(区)。事故总量从多到少排名依次是,贵州2起、15人,甘肃、河南、内蒙古各2起、2人,云南1起、2人,山西、山东、四川、陕西、宁夏、新疆各1起、1人。2月25日,贵州三河顺勋煤矿发生1起顶板事故,至3月5日救援工作结束,造成14人死亡。暴露出该矿非法越界开采、肆意破坏保安煤柱,违规复工复产,利用假密闭、事故工作面不安设监控系统、不上图等方式蓄意逃避监管、顶板管理失控等突出问题。3月2日,贵州贵阳利民煤矿发生1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至3月5日,经事故调查组初步核实,事故造成7人死亡,矿方瞒报。【回答】
(三)非煤矿山事故情况共发生事故10起、死亡11人,同比减少24起、45人,分别下降70.6%和80.3%;未发生较大事故,同比减少2起、12人;未发生重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11人。10起事故共涉及6个省份,事故总量从多到少排名依次是,云南、安徽、湖北、广西各2起、2人;甘肃、辽宁各1起、1人。【回答】
2012年全国近期发生的煤矿事故有那些
5月4日消息黑龙江鹤岗峻源二煤矿透水事故遇难矿工人数升至10人,四人被困井下,事故原因查明是位于事故煤矿采煤工作面上方的老旧采空区积水透水。
4月10日,中煤集团公司上海大屯能源公司孔庄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被困,经全力抢救,其中3人成功获救,4人死亡。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7432材料道工作面掘进作业导致采空区透水。
4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并蓄意隐瞒谎报死亡人数,仅上报9人被困井下。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12采区2#皮带巷掘进过程中掘透老窑积水。
4月14日,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1人被困,经全力抢救,其中2人成功获救,7人死亡、2人被困井下。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2010复采面机巷保护煤柱不够,上部一废弃井筒采空区积水溃入该工作面。
上一篇:小区遛狗离奇身亡
下一篇:没有了